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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住建规〔2023〕1号


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相关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局属相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培育诚信履约市场,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构建以信用为抓手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健康发展,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关于印发〈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7〕1206号)、《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局制定的《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12日

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培育诚信履约市场,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构建以信用为抓手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健康发展,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关于印发〈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7〕1206号)、《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披露、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名词释义)  本办法所称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形成的用于分析、量化其信用状况的经营、履约信息。

第四条(主管部门)  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使用、信用关联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通过“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对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进行统一发布。

市住建主管部门通过“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推送或获取联合惩戒信息,与发改、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城市管理、人社、应急、生态环境、统计、税务和法院等部门实现数据互通共享、协同监管,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联合惩戒工作。

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原则)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和“谁提供、谁负责”、“谁评价、谁披露、谁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六条(信用信息的构成)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其他信息构成。

基本信用信息由企业基础信息和执(从)业人员基础信息组成。企业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在登记注册部门登记注册的基础信息、资质信息及项目开发信息等;执(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包括执(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执业证书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开发经营活动中,因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受到各级政府、住建主管部门的奖励、表彰等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开发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房地产开发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违反诚信承诺、妨碍监督管理,而受到各级政府、住建主管部门查实处理等形成的信用信息。

其他信息是指开发企业信用修复信息以及其他与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相关的信息。

第七条(采集途径)  信用信息采集途径主要包括:

(一)开发企业自行申报的信用信息;

(二)住建等主管部门依法履职过程中形成的反映开发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三)人民法院提供的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

(四)市住建主管部门通过“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获取的信息。

第八条(信用信息认定)  信用信息的认定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建部门作出的表彰、奖励和处理的决定文书或者其他经查证属实的信息材料为依据。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量化分级


第九条(信用记分标准)  市、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依据《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记分标准》(以下简称《记分标准》,见附件),对开发企业实施动态记分。

市住建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适时对《记分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信用量化分值的产生)  信用量化分值由企业信用基本分值(登记信息和经营信息)、良好信息分值、不良信息分值之和构成,满分为100分。

基本信息分值90分,其中登记信息60分,经营信息30分;良好信息为加分项,上限为10分;不良信息为扣分项,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扣分不设上限。以上信息经系统公示3日无异议的开始生效。

第十一条(信用评价等级的构成)  开发企业的信用等级根据信用量化分值分为A(A++、A+、A)、B、C、D四等六级。A++级:信用得分90分(含)以上;A+级:信用得分80分(含)至90分;A级:信用得分70分(含)至80分;B级:信用得分60分(含)至70分;C级:信用得分50分(含)至60分;D级:信用得分低于50分。

第十二条(记分流程)  开发企业申请信用记加分的,应依据《记分标准》规定,通过信用系统提出加分申请并提供佐证材料,市住建主管部门依规加强监督,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系统确认,纳入信用记录)。

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对开发企业信用记减分,应依据《记分标准》规定,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系统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市住建主管部门依规强化监管,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系统确认,纳入信用记录。

市住建主管部门对开发企业予以直接信用记减分的,应依据《记分标准》规定,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系统上传相关佐证材料,纳入信用记录。

市住建主管部门在信用系统确认开发企业信用记减分信息时,系统自动生成《不良行为告知书》,通过手机短信将不良行为信息对应的事项、标准、修复途径和权利救济途径告知企业。

第十三条(异议处理)  开发企业对信用记减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或应当收到《不良行为告知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系统向实施信用记分的住建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住建主管部门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通知异议人。异议成立的,不予信用评价。

第十四条(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开发企业发生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由市住建主管部门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惩戒对象名单),并及时抄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管部等部门:

(一)预售商品房未能将商品房预售款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导致预售商品房工程停工;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或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无法足额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

(三)12个月内累计不良信用记录达5次(含)以上或12个月内累计信用记减分达到10分或信用等级为D级;

(四)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五)未履行主体责任,导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纳入惩戒对象名单的行为。

惩戒对象名单的有效期一般不低于12个月。

第十五条(信用关联) 实施开发企业信用关联机制。开发企业之间存在投资关系的,应选择确定其中一家公司作为信用关联母公司,其他信用关联公司的信用加、减分值同加同减于信用关联母公司。多公司联合开发的项目,按股权比例将信用加、减分值同加同减于各自的信用关联母公司。住建主管部门对所有纳入关联的企业,按照信用关联母公司的信用等级实施监督管理。

拟申请成为信用关联母公司的企业登录“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向市住建主管部门提出信用关联申请,上传相应的证明材料(信用关联承诺书、公司授权委托证明材料、经办人员身份证明等)。市住建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确认后生效。信用关联母公司一经确立,在其注册有效期内不得进行变更。

开发企业的信用等级为C、D级或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按照其实际信用等级进行监管,不再享受信用关联母公司激励措施;信用关联母公司和其他信用关联公司均不再享受办法中规定的激励措施。

第十六条(信用修复)  开发企业发生《记分标准》中一般失信行为及时整改的,应在信用评价生效2个月后通过信用系统向实施信用记分的住建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上传整改的佐证材料。受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确认。经核实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通过信用系统撤销扣分记录,并更新信用信息。

12个月内发生3次及以上一般失信行为,应在末次信用评价生效12个月后提出修复申请;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应在信用评价生效12个月后提出修复申请;开发企业及其信用关联公司在12个月内重复发生《记分标准》中同类型失信行为的,对重复失信行为不予修复。

被列入惩戒对象名单的开发企业,纠正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失信行为的,在惩戒对象名单期限届满后,可通过信用系统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市住建主管部门核实后从惩戒对象名单中移除。开发企业在惩戒对象名单有效期满后,未纠正上述失信行为的,市住建主管部门继续对其实施惩戒对象名单管理。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披露


第十七条(披露范围和内容)  市住建主管部门通过信用系统向社会公开发布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状况,并共享至省房地产开发信用管理系统、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供社会公众查阅。信用信息状况包括:

(一)基本信息;

(二)良好及不良信息的事项、分值、时间等内容;

(三)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第十八条(披露变更)  开发企业受到的表彰奖励、行政处理决定被变更或被撤销的,实施信用记分的住建主管部门应及时变更或撤销相关信用信息并披露,同步推送至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披露期限)  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一)基本信用信息长期公开;

(二)良好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自信用评价作出并公开之日起计算;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自信用评价作出并公开之日起计算;

(四)其他信用信息长期公开。

信用信息公开期满后,不再纳入公开范围,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长期保存。


第五章  信用评价的应用


第二十条(评价结果使用原则)  按“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根据开发企业的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信用激励)  对信用等级A级及以上的,实施以下激励:

(一)免于开发建设项目动态核查;

(二)允许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中使用银行保函;

(三)优先支持参与政策性住房项目招投标活动;

(四)优先支持参加相关评优、表彰活动;

(五)推送至“成都信用”、“信用中国”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对B级信用的监管) 对信用等级B级的,实施正常监管。

第二十三条(对C级信用的预警)  对信用等级C级的,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进行重点监控,加大重点检查或抽查频次;

(二)信用关联企业不再享受A级及以上的激励措施;

(三)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额度上浮20%;

(四)信用系统向企业发出信用预警提示,并采取提醒、预警提示、告诫等措施;

(五)依法依规不支持其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享受履约保证金等相关激励措施。

第二十四条(对D级信用、惩戒对象名单的惩戒)  对信用等级为D级或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进行重点监管,加大日常巡查及重点检查频次;

(二)信用关联企业不再享受A级及以上的激励措施;

(三)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额度上浮40%;

(四)向企业发出失信惩戒告知信息,并在“成都信用”、“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示。

(五)对开发企业及其控股公司(实际控股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进行政策宣讲和督促指导,企业作出书面整改措施;

(六)依法依规不支持其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享受履约保证金等相关激励措施;

(七)该企业及信用关联企业在本市办理住建领域相关业务时不得适用告知承诺制;

(八)不支持开发企业参与评优评先。


第六章  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 市住建主管部门应建立信用评价监督检查机制,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参与信用管理的部门开展常态化检查,提升信用监管水平效能,落实责任,确保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六条(市、区(市)县责任)  市、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按照一次建立、适时更新、不重复提交的原则,通过信用系统共享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并作为开发企业办理住建领域相关业务的重要依据。

市住建主管部门职能处室、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开发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对开发企业实施信用记分。

市住建主管部门通过“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获取开发企业的行政处理决定信息,纳入信用系统,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依据;对其他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抄送的开发企业违法违规信息,市住建主管部门应对照记分标准按本办法第十二条对开发企业实施信用记分。

第二十七条(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在履职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办法实施)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2日实施,有效期5年。开发企业原有信用记分和信用等级予以整合,其信用信息记录继续有效。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成住建发〔2020〕148)自动废止。

第二十九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

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记分标准

行为类别及代码

信息描述

分值

采集单位

备注









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

登记信息

1.1

开发企业需登记填报的信息:
(一)企业登记注册信息;
(二)法人、股东及开发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等信息。

开发企业所申报的基本信用信息资料经公示3日后无异议的,信用系统自动以60分作为其信用基础分。

60

企业诚信申报

企业存续期内







经营指标信息













经营指标信息


1.2

资质等级(企业资质等级降级的,则相应扣减信用分。)

开发资质等级为一级的

3

1、信用关联后,母公司1.3-1.6的各项累计分值不超过5分;

21.12的累计分值不超过5分,信用关联后母公司的累计分值不超过5分;

3、生效起12个月内;

4、经营指标信息累计分值上限30分。

1.3

最近3年新开工面积(以施工许可证为准)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内的+1,每增加5万平方米的+0.5

1-5

1.4

最近3年并联竣工验收合格备案面积

(以并联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为准)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内的+1,每增加5万平方米的+0.5

1.5

最近3年现房(住宅部分)销售面积

(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

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内的+1,每增加3万平方米的+0.5

1-5

1.6

实施成品住宅建设的

(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

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内的+1,每增加3万平方米的+0.5

1-5

1.7

开发建设的装配式建筑项目

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

达到A级标准的+1,达到AA级标准的+3,达到AAA级标准的+5

1-5

企业诚信申报


1.8

开发建设的项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

(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

获得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1,获得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3,获得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5

1-5

1.9

购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

2

1.10

签订国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90日内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1

1.11

承接停工停建项目并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的

5

1.12

选择信用等级高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接项目

新开工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施工总承包企业的信用等级为A++1;施工总承包企业的信用等级为A++的,+2

1-2

良好信息

2.1

获得国家、部委级奖项(鲁班奖、詹天佑奖等)、四川省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

+5

12.1生效起24个月内;

22.22.3生效起12个月内;

3、良好信息累计分值上限10分。

2.2

获得成都市市委市政府、省级住建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

+3

2.3

获得市住建主管部门、区(市)县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

+2

不良信息

一般

失信行为

3.1

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5

住建主管部门

信用修复参照《办法》第十六条实施

3.2

在日常动态核查中,存在主要管理及技术人员达不到资质等级要求的

-3

3.3

未按照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施工,施工图(含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3

3.4

未按照土地出让协议约定,或未落实开竣工时限、成品住宅(装修要求)建设、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标准和移交等要求的

-2

不良信息

一般

失信行为

3.5

未及时建立并更新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未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及时建立并更新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的

-3

住建主管部门

信用修复参照《办法》第十六条实施

3.6

未按规定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举报电话、不利因素告知信息的

-1

3.7

未在成品住宅销售现场公示相关材料,与合同约定不符的

-2

3.8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后,10日内未一次性向社会公开全部可售房源;未按规定在销售现场公示相关信息及时反映房源销售状态,按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对外销售的

-3

3.9

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分割拆零销售商品房;采用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2

3.10

未按规定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的

-2

3.11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3

3.12

未按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或存在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擅自销毁档案的

-3

3.13

在商品房交付时,未依约依规做好相应工作的;未按规定公示有关资料、向买受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资料的;

-3

3.14

商品房交付后,在保修期内不承担保修责任的

-3

3.15

因未纳入本表中不良行为而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理的(同一事项不重复扣分,以最高扣分为准。)

受到区(市)县人民政府、住建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2

3.16

受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建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

3.17

未履行承诺事项或作出的说明与事实不符、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的

-5

3.18

对信访投诉问题推卸责任、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未及时应对、化解,造成群访、群诉的

-2

不良信息

严重 失信行为

3.19

不配合住建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管活动的

-3

住建主管部门

信用修复参照《办法》第十六条实施

3.20

在突发公共事件中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的

-5

3.21

未经并联竣工验收合格或未达到合同约定交付条件,擅自强行向购房人交付的

-5

3.22

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企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

-5

3.23

擅自处分属于业主依法享有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的

-5

3.24

未按相关规定缴存或足额缴存首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

-5

3.25

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

-5

3.26

因开发企业内部纠纷、与施工单位合同纠纷、资金链断裂等原因,导致建设工程停工的

1-3个月

-3

3.27

4-5个月

-5

3.28

6个月及以上

-10

3.29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或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无法足额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5

3.30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意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

-10

3.31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获取资质证书;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10

不良信息

严重 失信行为

3.32

在办理预售许可证时提供虚假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预售许可证的

-10

住建主管部门

信用修复参照《办法》第十六条实施

3.33

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

-10

3.34

未按资金监管协议约定收存、支取商品房预售款,逾期未整改到位的

-10





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