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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全文失效】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全文失效】
川办发〔2011〕10号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一批省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川府发〔2023〕27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 ( 国办发〔2010〕62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同时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

  二、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各地要按照核定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服务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按上述原则补偿后出现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进行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

  (一)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

  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0年,各级政府按照不低于人均15元的标准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1年起,进一步提高人均经费标准,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卫生、财政部门要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绩效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同级财政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承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的,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

  (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合并项目内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按国家要求具体规定。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全省统一定为1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参保(合)对象就医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全部由医保报销支付,同时要相应提高医保支付上限标准。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及医保支付政策可在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已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先行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等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监管措施,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

  (三)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并建立起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助机制。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的具体办法按《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偿方案》(川财社〔2010〕15号)有关规定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结余要按规定留用或上缴。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实行收支两条线,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

  三、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一)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按照卫生部即将制定的指导意见,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和服务范围。对服务人口超过3万人、服务能力已经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县(市、区)卫生部门申请,市(州)卫生部门根据《四川省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0)》评审通过,可将其转为公立医院,保留原牌子,对其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偿。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

  (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管理,尽快完成人员编制的核定工作。乡镇卫生院编制按照《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编发〔2010〕15号)要求核定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四川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川编办〔2007〕4号)要求核定落实。编制核定工作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各地可以县(市、区)为单位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总编制,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量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以科学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并按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在岗位总量和相应岗位空缺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公开招聘补充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劳动)合同人员,按照相关政策需给予经济补偿的,相关费用由地方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统筹研究解决。同时,要按照省有关规定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制度落实到位。

  (三)充分发挥医保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促进作用。依托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快推进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支付范围,并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费用的报销比例,进一步引导群众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就医。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