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马湖渔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规〔2016〕3号 扬府规〔20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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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淮安区、洪泽区、金湖县人民政府,扬州市宝应县人民政府,淮安市、扬州市有关委、办、局,淮安市、扬州市有关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白马湖渔业资源管理工作,现将《白马湖渔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5日
白马湖渔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白马湖渔业资源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保护湖区生态环境,促进湖区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白马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白马湖保护规划》所述保护区域,包括洪泽区草泽河大治桥以东、浔河岔河大桥以东;淮安区运西河运西闸以西;宝应县山阳镇大寨河套闸以西;金湖县吕良镇吕良大桥以北,阮桥河退水闸以北等通湖河道及水面滩涂。
第三条 在白马湖区域内从事渔业生产及渔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淮安市、扬州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承担白马湖渔业监督管理工作,江苏省白马湖渔业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白马湖渔管办)依法承担白马湖渔业日常管理和渔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负责白马湖渔业许可、渔业资源增殖保护及其保护费征收、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监测、渔事纠纷调处以及渔业水域水污染查处工作。
第五条 淮安市、扬州市公安、工商、物价、环保、交通、水利、国土、旅游等部门应按照法定职责协同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渔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白马湖水域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凡在白马湖水域从事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白马湖渔管办申领捕捞许可证。
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捕捞许可证的年审与签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捕捞生产应当优先安排当地的专业渔业生产者。
第七条 在白马湖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应当向船舶所在地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经检验合格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