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发〔2009〕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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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市区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淮安市市区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住房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城市建设拆迁安置中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
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07〕24号)和江苏省《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是指政府和被拆迁人按一定产权比例,共同拥有同一套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城市房屋被拆迁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淮安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的指导工作。淮安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清河区、清浦区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的供应对象是指因城市建设需要,房屋被拆迁且符合供应条件的困难家庭。
供应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市房管局会同市建设局研究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 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建设用地的性质为出让土地。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的建设纳入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享受国家、省以及市政府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 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的开发建设、规划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工程质量、面积控制标准等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
第七条 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套型设计在满足相关强制性技术规范前提下坚持保障居住原则。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分为两种,即小套50—60平方米左右、中套65-75平方米左右。
面积标准按照家庭常住人口确定,家庭人口4人(含4人)以下的可申购小套,4人以上的可申购中套。
第八条 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按政府指导价向拆迁人供应。供应的价格由市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建设局核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