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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规〔2018〕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2020年7月13日规定,截至2019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川财法〔2021〕8号规定,截至2021年11月25日,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川财法〔2023〕8号规定,截至2023年9月10日现行有效,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相关省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本布局优化调整,我们制定了《四川省省级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5月30日

   四川省省级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支持我省国资国企改革发展,规范省级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帮助国有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深化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支持国有企业转型提升发展。
第四条 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规范管理、强化绩效”的原则,综合运用因素分配、据实据效、项目法等方式分配管理专项资金。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付国有企业改革成本。安排用于省属国有企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方面的支出。
  (二)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安排用于省属国有企业兑现离休干部医疗保险费用、退休教师待遇费用等方面的支出。
  (三)注入国有企业资本金。安排用于省属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引导省属投资运营公司和重点骨干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推动我省重大产业发展的支出。
  (四)特定事项支出。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安排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其他重点支出。
           第三章 分配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共同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国资委确定年度项目预算规模,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总体方案;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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