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门牌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政规〔2012〕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泰政规〔2023〕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门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8日
泰州市门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门牌管理,确保门牌设置和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更好地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江苏省地名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门牌的编制、设置、制作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牌,包括建筑物的门牌、楼幢牌、室牌以及街巷、里弄(村)牌等。
第四条 公安部门统一负责门牌的编制、设置、制作及其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民政、规划、国土、住建、城管、水利、工商、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门牌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公安部门做好门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门牌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门牌制作安装费用及其管理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 凡产权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公民个人新设置、更换门牌标志的,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新设置门牌标志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项目规划平面图(图上须标明经公安部门审核同意的建筑号)、地名命名文件,产权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民个人持房产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公安派出所实地勘察、审核、编号,报市(县)公安部门核准后予以编号。
门牌标志损坏、丢失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提出更换或补领申请。
为规范门牌管理,公安机关可以主动对门牌实施编制、变更工作。
地名主管部门对新命名、更名的路、街、巷、住宅小区应在正式命名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
第七条 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