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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规〔202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无锡市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安全管理,强化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2m的承载乘客游乐、并列入国务院《特种设备目录》的大型游乐设施。用于体育运动、文艺演出和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除外。

  本办法所称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以下简称运营使用单位),是指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从事大型游乐设施日常经营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从事运营活动,承担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安全主体责任。

  自行管理大型游乐设施的,所有权人为运营使用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受委托方为运营使用单位;用于出租的,出租单位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运营使用单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对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安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商务局、文广旅游局、应急局、体育局等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和谁的场地谁负责的要求,依据各自职责抓好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运营使用单位应用先进技术,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鼓励运营使用单位投保安全责任保险,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事故赔付能力。

第二章  设备与人员

  第七条  运营使用单位购买、租赁大型游乐设施,应当查验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等相关材料。

  购买、租赁已登记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还应当查验安全技术档案和使用登记资料。

  不得购买、租赁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已经报废的大型游乐设施。

  第八条  安装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安装完成后,安装单位应当对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向运营使用单位出具检测合格报告。

  第九条  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

  在大型游乐设施安装监督检验完成后1年内,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首次定期检验申请;在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周期届满1个月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大型游乐设施进行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运行维护保养记录。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检验标志置于大型游乐设施的显著位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不得使用。

  第十条  大型游乐设施在投入使用前,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并按照规定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登记表;

  (二)含有运营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材料;

  (三)产品合格证;

  (四)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报告;

  (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大型游乐设施已在他处登记过的,运营使用单位还应当提交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特种设备登记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因转让、出租、委托经营等情形导致运营使用单位发生变动的,新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向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大型游乐设施移装或者拆除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移装或者拆除后30日内,向登记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注销登记手续,并提交设备去向的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  大型游乐设施拟停用1年以上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设置停用标志,并向登记部门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并向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申请检验。

  第十三条  大型游乐设施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功能,并向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大型游乐设施主要受力部件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的,应当及时进行更换。

  对超过整机设计使用期限仍有修理、改造价值可以继续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允许继续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管理,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加大全面自检频次,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四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作业、维修保养等人员,并建立人员管理台账。

  大型游乐设施运行期间,至少有1名持证的安全管理人员在岗。

第三章  运营与管理

  第十五条  运营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安全全面负责。大型游乐设施运行期间,主要负责人不在单位的,应当保证有相应应急处置能力的分管负责人在岗。

  第十六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一)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二)安全管理制度;

  (三)相关人员职责;

  (四)大型游乐设施安全须知;

  (五)大型游乐设施使用说明、操作规程及运营注意事项;

  (六)故障处理方法;

  (七)大型游乐设施应急救援预案和事故案例分析;

  (八)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七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安全检查、维护保养、隐患排查、应急处置、培训考核、举报奖励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从乘客、设备、环境、管理等方面对大型游乐设施进行风险辨识,确定风险等级,明确分级分类管控的责任部门与责任人,制定管控措施,形成风险分级管控清单。

  第十九条  运营使用单位负责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召开1次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工作例会,组织1次隐患排查;每年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聘请外部专家开展风险隐患排查评估。

  第二十条  提供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场地的单位,应当核实运营使用单位是否满足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要求的运营使用条件,与运营使用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暂停运营和终止退出机制,督促、协助运营使用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设备使用说明书以及设备使用状况,对大型游乐设施进行下列定期检查,形成检查记录并上传至全市特种设备信息化平台:

  (一)每日在大型游乐设施运行前对规定部位进行安全检查和试运行,确认设备正常后方可运行;在大型游乐设施运行过程中应当进行巡回检查,确保设备处于安全可靠状态。

  (二)每月对大型游乐设施重要部件进行检查。月检项目应当参照设备维护保养说明确定。

  (三)每年对大型游乐设施进行1次全面检查。年度检查方案依据制造单位对年度检修的要求、设备使用状况以及监督检验项目制定。

  第二十二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安全生产形势和设备实际使用状况,组织人员实施下列专项隐患排查并做好记录:

  (一)在节假日、旅游旺季、大型活动之前,开展安全专项检查;

  (二)在收到乘客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对大型游乐设施的投诉后,应当根据所反映的情况开展隐患排查,对相关管理环节及设备状况进行检查;

  (三)其他单位或者地区的同类型设备发生事故的,应当对该类型设备开展全面检查;

  (四)发生大型游乐设施困人故障后,应当停止使用相关设备并查明原因。

  第二十三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设备日常维护保养、故障修理以及运营安全监控的需求设置视频图像设备,对大型游乐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

  第二十四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大型游乐设施的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张贴乘客须知、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注明设备的运动特点、乘客范围、禁忌事宜等。警示标识图形式样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乘客乘坐游乐设施,应当认真阅读并自觉遵守乘客须知和警示标志的要求,听从工作人员指挥,不得做出损坏设备、危及自身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大型游乐设施运行区域周围设置隔离护栏或者采取其他隔离措施;在可能发生坠物情况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