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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会[2012]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规定,全文失效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请布置本地区相关企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财 政 部

2012年12月27日



附件: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政部 国家发 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 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 号)等相关规定, 现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电网企业代征代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会计处理 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销售电量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

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电价收 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实际销售电量计算的应代 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额,贷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按专 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 项税额)”科目。

电网企业按月上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时,按取得的?非 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注明的缴款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等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电网企业取得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代征手续费时,借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电网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汇算清缴



时,因电力用户欠缴电费,经专员办审核确认后作为坏账损失 核销而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