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政办发〔2021〕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菏政发〔2022〕3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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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30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菏泽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相关爱国卫生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危害公共卫生和公民健康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社会卫生水平与国民经济、社会事业同步发展。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受同级人民政府领导,由相关部门组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督检查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
(二)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制定爱国卫生工作有关标准和检查办法,组织实施爱国卫生监督检查、考核鉴定以及效果评价;
(四)动员全社会参与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和创建卫生城市、乡镇、村的活动,负责农村改水、改厕与环境综合治理、除害防病等工作;
(五)开展社会卫生工作交流、合作和有关科学研究;
(六)承办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第五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爱国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县区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爱卫会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和部署,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各司其职,做好相关爱国卫生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爱国卫生组织,负责本辖区爱国卫生的日常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或指定人员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县区爱卫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爱国卫生监督员,协助爱卫会监督辖区内爱国卫生工作。
第三章 制度与管理
第九条 每年四月为全市爱国卫生活动月。爱国卫生活动月期间,集中解决环境整治、除害防病等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卫生问题。
第十条 实行爱国卫生“门前三包”(包清扫保洁、包绿化美化、包卫生秩序)责任制。
第十一条 市、县区爱卫会应当开展社会健康教育,建立健全健康教育网络,开展以普及科学卫生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全民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提高全民健康素质。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防病知识,增强职工、居民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应当开辟健康教育栏目,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
各级医疗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面向病患及其家属开展健康教育,为就诊者提供多种健康处方和通俗易懂的卫生科普宣传材料。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卫生常识教育。
第十二条 城市应当开展创建卫生城市活动,按照有关标准,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卫生水平。
第十三条 乡镇、村应当开展以普及科学卫生知识、改善农村饮用水卫生条件、修建卫生厕所、整治环境和除害防病为重点的创建卫生乡镇、卫生村活动。
第十四条 集贸市场举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维护好市场的卫生设施、设备和环境卫生,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并在不同区域作明显标识。经营者应当保持摊点、门前的清洁卫生。
第十五条 城市市区内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健全和遵守各项卫生制度,搞好室内卫生和室外环境卫生,自觉维护公共卫生秩序。禁止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粪便和丢弃废物;禁止随地吐痰、便溺和污损公共设施。
第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拆迁、建筑工地等环境卫生管理。
施工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墙遮挡。建筑工地的宿舍、厨房、厕所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七条 医院、疗养院、科研机构、屠宰场、生物制品厂、化学制品厂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对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倾倒。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消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地,使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