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实施意见
(2020年10月9日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规字〔2020〕11号文发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为规范我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灾害性天气预报等级用语和预警信号标准》和《苏州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等规定,结合苏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发布的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高温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趋势划分为四级:Ⅳ(一般)、Ⅲ(较重)、Ⅱ(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
预警信号的具体种类、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由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国家和省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众发布。
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政府启动《苏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相关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级政府应根据气象灾害的发展趋势和具体情况,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三、市、县级市(区)两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以下简称气象台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更新和解除工作。
市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及其新媒体平台以及各县级市(区)融媒体中心等(以下简称新闻媒体)和电信、移动、联通等(以下简称通信运营单位)负责预警信号的传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