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28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暂行规定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行为,完善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及《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
》 ( 杭政〔2011〕40号
)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适用本规定。
二、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令第590号的,市或区、县(市)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听证代表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以下简称听证会)。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听证参加人陈述、质证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听取其意见。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
四、市或区、县(市)政府应当在听证会举行之日的10个工作日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市或区、县(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由、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等事项,并书面通知被征收人(听证代表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
五、听证会设主持人1人,听证员1至2人,记录员1人。
市或区、县(市)政府应当指定由审查征收补偿方案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担任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六、听证参加人包括拟定和审查征收补偿方案的工作人员、被征收人(听证代表人)和公众代表。
被征收人应在听证会举行之日的5个工作日前,携带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等有效凭证报名参加听证。听证代表人由报名参加听证会的被征收人担任。听证代表人不得超过5名(含)。报名参加听证的被征收人超过5名时,应当推举听证代表人。不能推举听证代表人的,由市或区、县(市)政府在报名人员中指定。听证代表人的推举采取由报名参加听证的被征收人投票,按得票高低确定的方式。如票数相等,不能选定听证代表人时,应当对票数相等的被征收人再次投票,并以得票多者当选;再次投票后票数仍相等、不能选定听证代表人的,由市或区、县(市)政府在票数相等的被征收人中指定。
公众代表应不少于3名。市或区、县(市)政府应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区干部等代表作为公众代表参加听证。
七、听证参加人认为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在听证会举行之日的1个工作日前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相关人员回避,并说明理由。
主持人的回避,由市或区、县(市)政府决定;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八、听证按下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