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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连政规发〔2017〕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连政办发〔2018〕167号规定, 保留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2日

连云港市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市场监管协同机制,实现联动监管,强化市场主体行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规范运行,根据《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国办函〔2016〕7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32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监管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收集、存储、整理的涉及市场主体许可、处罚、确认、备案登记等信息。统计抽查检查结果信息、企业统计年报信息除外。

本办法所称证照是指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和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所获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本办法所称市场监管部门指负责市场主体登记的部门、行政许可部门、监管职能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条  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是市场监管部门之间交流互动平台,实现市场监管部门之间数据交互、资源共享、信息互通。

第四条  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数据收集实行“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市场监管信息的产生单位对平台中的市场主体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五条  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应要求和规范及时将本部门掌握的涉及市场主体的信息上传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同时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登录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查阅市场主体相关信息,并依据相关信息作出决定。

第六条  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运行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负责召集。市工商、信用管理、政务服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负责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运行工作的总体部署,职责分工以及协调推进;分析、指导、研究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落实联席会议部署;制订、修改、完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需求;制定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运行管理制度;对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日常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通报。

第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或者“双公示”平台归集的涉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可以直接推送至市场监管信息平台。

第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信息管理制度,并明确专人负责市场主体信息的查询、审核、上传、下载、更正,确保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正常运行和本部门提供的市场主体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安全。

第九条  负责市场主体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作出有关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录入下列信息:

(一)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和吊销等登记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查处取缔职责范围内的无照经营信息;

(四)信用惩戒信息;

(五)其他与市场主体监管相关的信息。

第十条  负责市场主体登记之外的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作出有关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录入下列信息:

(一)行政许可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取得、变更、注销、撤销、吊销和暂扣等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查处取缔职责范围内的无证(含无证无照)经营信息;

(四)信用惩戒信息;

(五)省、市政府规定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监管部门对日常监管信息,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