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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出经营税务报验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出经营税务报验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12-01 琼地税发〔2003〕4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外出经营的税收管理,有效监控税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证明》)。
第三条 纳税人申请开具《证明》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按照规范要求填写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外地经营项目的证明材料(如施工合同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或中标通知书,经营项目批文或经营合同等)(复印件)。
以上资料齐全,即可受理开具《证明》申请。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申请资料齐全,外出经营项目经审核属实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做出审核意见报县(市)税务局(分局)审批。
二、县(市)税务局(分局)审核批准后,按照一地(外出经营地)一证的原则核发《证明》。
三、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应将《证明》(第三联)寄交经营地税务机关。
四、《证明》中要注明对申请人的税款征收方式,即注明属“查帐征收”或“核定征收”。
第五条 纳税人外出从事劳务《证明》有效期一般为30天,提供劳务的期限超过30天的,《证明》有效期最长为90天;异地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证明》有效期最长为90天;外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证明》有效期最长为1年。
纳税人外出经营超过《证明》有效期限,需要延长的,应当在《证明》有效期届满10日内,向原《证明》核发机关重新申请开具。
第六条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在《证明》有效期届满10日内,持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并加盖印章的《证明》,向发放《证明》的税务机关办理《证明》缴销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后,应有计划地对其帐务处理情况及所得税缴纳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证明》(存根联)
以及纳税人外出经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相关资料、证件,都应归入纳税人征管档案。
第八条 纳税人到达经营地进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