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成都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全文废止】
成住建发〔2020〕3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4部门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成住建发〔2023〕31号》规定, 全文废止。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行为,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网信办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 ( 建房规〔2019〕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其住房租赁资金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纳入监管。
二、住房租赁企业应在驻蓉商业银行中开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与承办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明确监管内容、方式及流程,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不得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
三、本通知施行之日起新产生的租赁关系,承租人向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租金周期超过三个月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将收取的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贷”获得的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其中“租金贷”获得的资金需住房租赁企业和承租人与贷款发放的金融机构协商一致,将贷款方式取得的租金划拨到监管账户。承租人向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租金周期在三个月以内的,由承租人自主决定租金和押金是否存入监管账户管理。
四、存入监管账户的租金在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人和承办银行签订三方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生效后的次月初按月划转给住房租赁企业。
五、新开业的住房租赁企业在推送开业信息时应提交监管账户的开立情况,本通知施行前已开业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在1个月内开立监管账户,将开立监管账户的信息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县住建部门报告,并在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公示。未开立或未按期开立监管账户的住房租赁企业暂停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和发布房源。⠼/span>
六、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在发布租赁房源时应当同时发布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
七、住房租赁企业应与承租人和承办银行签订三方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中的承租人、月租金金额、支付周期、租期、押金金额、监管期限等应与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保持一致,承租人应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