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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衢政发〔2009〕6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19〕3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21〕3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宣布废止和决定修改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衢政办发〔2023〕4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衢州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248号)和《浙江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浙政办发〔2008〕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列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建设规划,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所辖行政区域内主要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旅游景点、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和省道的县际间、连接国道和省道的重要公路。

乡道:是指不属于县道以上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通往所辖行政区域内乡(镇)的公路,乡(镇)际间、乡(镇)与外部连接的公路以及具有重要联网功能的乡(镇)通往行政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属于乡道以上的乡(镇)通往行政村、行政村之间以及行政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县道、乡道、村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命名和编号。

第二章  养护与管理体制

第四条  市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有关规定,检查并督促所属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

(二)负责筹措和落实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将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三)规定所属部门以及乡级人民政府在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并实行年度工作考核;

(四)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农村公路畅通。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工作,将农村公路纳入路网统一管理范畴,按照科学高效的原则,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协调、监督、管理、考核机制,逐步实现有路必养的目标。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下达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发展规划,会同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发展规划,审核、汇总、上报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度预算计划,监督检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监管养护资金使用情况。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以及包括路面大中修、危桥改造、安保工程、危险上边坡处治等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实施发展规划,会同县级财政部门编制、上报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度计划,监督检查辖区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养护市场及养护质量等情况;提供管理养护技术培训和指导,指导并监督乡、村两级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劳动保障、人事、公安、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建设、水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县道养护管理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直接负责,乡道、村道养护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负责。

第三章  养护资金的筹集与使用

第八条  各级政府和村级组织应当积极筹措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按照“县乡自筹、省市补助”原则,建立由财政一般预算拨款(投入)和其他资金共同组成的多渠道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机制。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由省补资金和其他资金组成,用于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纳入部门年度预算安排。

龙游、江山、常山、开化4县(市)养护工程资金除省补资金外,养护工程项目预算与省补资金差额部分由县(市)地方财政配套解决。

柯城区、衢江区养护工程资金除省补资金外,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养护工程项目预算与省、市补助资金差额部分由区财政配套解决。

第十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由省补资金和其他资金组成。

龙游、江山、常山、开化4县(市)财政投入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资金不得低于省定相关标准。

柯城区、衢江区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资金除省补资金外,由区财政给予安排,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乡级财政应当按照省定相关标准安排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资金。

第十一条  村道养护如需村出资、投劳的,应当采用“一事一议”的方法依法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决定。

第十二条  市、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用于农村公路管理的日常经费由省专项安排,乡级人民政府用于乡道、村道管理的日常管理经费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国家审计和财政、交通部门的监督管理。

县级政府根据省计划安排的补助资金和本地配套资金,统筹安排当年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制订,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制度和基金制度,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由相应的财政部门拨付县级交通部门。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专户,按照养护计划用于辖区内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

乡级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养护资金的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应当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完好。对桥梁、隧道、急弯、陡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逐步设置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应当按照国家、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组织实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农村公路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列入养护计划。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及县道日常养护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通过招投标等方式择优选择专业养护单位实施养护作业。

乡道日常养护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村道日常养护由乡级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共同组织实施。乡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采取委托养护、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灵活多样的养护方式,但应当避免个人承包里程过长或过短。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养护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农户)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应当规定相关从业人员必须参加人身伤害保险。乡级人民政府与养护作业单位、个人签订的养护合同,应当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建立“标准明确、企业自检、社会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