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16〕4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文物工作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 ( 国发〔2016〕17号)和全国文物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文物事业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文物保护传承体系更加完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险情全面排除,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基础工作全面完成,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责任全面落实。市(州)博物馆建设基本完成,博物馆展陈水平普遍提升,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和技术性保护有效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和社会教育作用日益彰显,有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实现向公众开放,文博创意产业有序发展,“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卓有成效,文物拓展利用能力进一步提升。文物机构逐步健全,人才队伍不断优化,经费投入持续增长,文物保护管理能力进一步提高。文物执法力量更加强化,安全责任制度更加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更加完善,文物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格局基本形成,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文物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充分发挥,实现四川由文物资源大省向文物事业强省跨越。
二、保护管理
(一)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文物保护工程应遵循其特殊规律,依法实行确保工程质量的招投标方式,避免按照非文物工程的模式进行招投标,防止恶意低价中标。文物保护应注重文物本体与周边环境的整体保护,文物保护工程应坚持“时间服从质量”,防止因维修不当造成保护性破坏。对存在险情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要及时开展抢救性保护,对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要完善“四有”工作并开展险情排查,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要制定保护措施并落实保护责任。实施蜀道、茶马古道、川渝石窟等具有重大影响和示范作用、惠及民生并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文物保护重点项目。做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申报工作,加强世界文化遗产监测预警工作。推进大遗址保护展示,加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运营。
(二)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要将文物行政部门作为城乡规划协调决策机制成员单位,按照“多规合一”要求将文物保护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进行指导;文物保护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防止出现“换一届领导改一次规划”的现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会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村镇、街区和传统村落的整体保护,防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因建设工程确需迁移、拆除的,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应依法及时报告文物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凡因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三)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实施馆藏文物保护修复计划,加强文物数字化保护和藏品信息化管理,加大濒危珍贵文物抢救修复力度,优先开展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馆藏文物保护修复工作,注重纸质文物、石质文物、漆木器文物保护修复。实施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完善博物馆、文物收藏单位文物监测和调控设施,加强县级文物库房设施设备配置,对珍贵文物配备柜架囊匣,对地震带博物馆的珍贵文物配置防震保护设备。加大文物征集力度,重点做好四川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物证征藏工作。切实加强文物市场和社会文物鉴定的规范管理,积极促进文物拍卖市场健康发展。
(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畅通社会资金、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渠道,形成全社会保护文物新格局。对社会力量自愿投入资金保护修缮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可依法依规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政府可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以文物保护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参与文物保护。鼓励向国家捐献文物和民间合法收藏文物,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对低票价或自行免费开放且社会效益好的非国有博物馆可适当给予经费支持或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五)加强文物安全。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建立健全市、县、乡、村四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推行政府购买文物安全服务,发挥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作用,建立完善文物安全员制度,逐处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加强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单位重要岗位、重点部位、重点区域的日常安全巡查及专项检查,加强文物展览重要环节安全管理。加强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单位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提高文物安全科技防护水平。
(六)加强文物执法。完善文物保护层级督察机制,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地方人民政府履行文物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督察,对全省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重大文物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督办,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通报,对影响恶劣的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强化地方文物执法工作,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也可依法委托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或其他综合执法机构承担文物执法工作。强化预防控制措施,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三、展示利用
(一)加大宣传展示力度。利用国际古迹遗址日、国际博物馆日、中国文化遗产日和重要节假日等时间节点,加大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对文物保护利用的宣传力度。挖掘研究文物价值内涵,在开展不可移动文物抢救保护时,应创新展示利用方式和模式,提高展示利用水平。博物馆应结合自身特色,推出一批具有鲜明教育作用、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老百姓喜闻乐见的陈列展览。强化文物“走出去”战略,打造体现巴蜀文化、汉唐文化、藏羌彝文化等四川特色的外展精品,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交流合作。
(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文物保护利用与美丽四川建设相结合,与扶贫开发相结合,与产业转型升级相结合。打造文物旅游品牌,培育以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为支撑的体验旅游、研学旅行和传统村落休闲旅游线路,增加地方收入,改善民众生产生活条件。科学合理划定城市、乡村、田野等不同区域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做到“既有利于经济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注重历史文化名城、村镇、街区和传统村落中文物建筑保护与延续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的和谐统一。
(三)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加快市(州)、文物大县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博物馆建设,加快生态博物馆、社区博物馆建设,鼓励和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促进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探索博物馆免费开放新机制,开展博物馆免费开放运行绩效评估,实施免费开放资金动态管理。将博物馆免费开放工作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予以资金保障或补贴。注重博物馆由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转变,开展智慧博物馆建设,推广流动博物馆,加强博物馆临时展览。加强文教结合,完善博物馆青少年教育功能,建立中小学生定期参观博物馆长效机制。提升古建筑古遗址石窟寺近现代文物等文物开放单位展示利用和服务公众的水平,推动有条件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定期或部分对公众开放。
(四)加快文博创意产业发展。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发展文化产业要纳入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其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取得的事业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加强公益文化服务、藏品征集、继续投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对符合规定的人员予以绩效奖励等。鼓励不同类型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在确保公益目标前提下,探索建立开发文博创意产品投入和激励机制,依托馆藏资源,采取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方式开发文博创意产品。培养创意研发、营销推广等产业经营人才,畅通国有和民营、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人才流动渠道。鼓励众创众筹,为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研发、经营等活动提供指导和便利条件。挖掘文物资源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开发更多具有原创文化的创意产品。加强文博与科技深度融合,开发适销对路、富有四川特色的高品质文博产品。推动实施“互联网+文博”计划,逐步形成较为完整的文博产品线上线下产业链。
(五)加强文物合理适度利用。文物利用应建立在合理适度的基础上,以有利于文物保护为前提,以服务公众为目的,以彰显文物历史文化价值为导向,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的管理体制和用途。不得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历史文化名城、村镇、街区和传统村落进行大拆大建,人为改变文物的历史风貌和生存环境。文物景区景点要合理确定游客承载量,定期对文物资源进行安全评估。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管理机构整体交由企业管理。
四、工作责任
(一)政府责任。文物保护实行属地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保护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要把文物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内容,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存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文物保护的责任主体和实施单位,应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机构承担文物保护的职能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本行政区域文物工作负总责,每年对文物工作至少做一次调研、开一次会议,及时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部门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把法律法规规定的文物保护职责全面列入责任清单,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依法承担的保护文物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文物部门要转变职能,加强文物工作监督管理;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文物保护利用设施建设投入,把好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关;财政部门要加大文物保护经费投入,加强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考古遗址等重点文物保护用地及规划的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注重城乡建设规划中的文物保护,加大历史文化名城、村镇、街区和传统村落、风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