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水路货运安全综合治理的意见
舟政办发〔2018〕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2014年10月开始,市政府按照“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管控、疏堵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部署开展为期三年的全市水路货运船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我市海上安全生产事故高发频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水路货运安全治理能力和监管水平大幅提升。为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水路货运安全综合治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继续严厉打击内河船舶、“三无”船舶、证书不齐船舶以及“黑名单”船舶在我市海域非法营运,深化治理船舶超载、船舶配员不足等直接威胁水路货运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船舶源头治理和装卸作业源头管控,全面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和政府属地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规范提升水路货运安全管理水平,建立水路货运安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水路货运安全事故,保持全市海上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主要任务
(一)固化陆海联动联合执法机制,继续保持违法违规行为打击高压态势。
1.设立陆海联动联合执法指挥协调机构。为切实形成执法合力,市政府设立水路货运安全综合治理及联合执法指挥部(以下简称“联合执法指挥部”),统一负责组织指挥全市陆海联动联合执法行动,指导协调、督查督办水路货运安全工作,督促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定期开展安全考核工作。市级联合执法指挥部设在市港航局,抽调安监、海事、边防等部门人员集中办公。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地实际,设立相应的水路货运安全综合治理及联合执法指挥协调机构,具体负责本地水路货运安全工作的统一组织指挥、指导协调、督查督办及安全考核等工作。
2.开展常态化陆海联动联合执法工作。坚持陆海联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继续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行动。海上联合执法行动继续由海事部门牵头,港航、边防等部门参加,强化重点水域巡航检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船舶及船舶超载、船舶配员不足等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执法打击威慑力。陆上联合执法行动由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积极参与,严厉打击船舶装卸作业源头企业(点)、涉海工程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矿山企业(宕口)、石料加工点的联合执法工作由安监部门牵头负责,港口经营企业、临时装卸作业点和水运工程项目由港航部门牵头负责,海上采吸砂企业及船舶由海洋部门牵头负责,海上海砂过驳点由海事部门牵头负责,水利围垦工程项目由水利部门牵头负责。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可以根据本地实际调整陆上联合执法行动的牵头和参与部门。
3.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陆海联动执法信息通报,加大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执法力度。继续根据水路货运船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确定的统一执法标准,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努力压缩违法违规生存空间,强化违法违规船舶及发生安全事故船舶的装卸作业源头责任追究。加强违法违规船舶留滞工作,由海事部门牵头,港航、边防等部门配合,依法对违法违规船舶实施强制留滞。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落实违法违规船舶留置点,进行日常管理,落实工作经费,配合做好船舶强制留滞工作。加强对无证驾驶机动船舶的打击力度,边防部门依法加大对无证船驾人员的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船东责任。进一步加强司法衔接,建立完善公安、检察、监察、审判机关参与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案情通报,依法移送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涉嫌犯罪案件,对逾期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
(二)强化船舶装卸作业源头管控,全面压实主体责任。
4.压实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加强已取缔作业点日常巡查,严防死灰复燃,严格控制新增临时装卸作业点。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结合我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大会战、岛际综合交通体系建设及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安全管理,强化打击力度,力争在3年内逐步取缔现有临时作业点。严格控制新增海上海砂过驳作业点,逐步减少现有海上海砂过驳点。加大非法作业点排查力度,以属地乡镇(街道)为主,相关部门配合,充分利用网格化工作机制,及时发现非法作业点,并坚决予以取缔。
5.压实行业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安监、港航、海事、海洋、水利等行业管理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安监部门应切实加强矿山企业(宕口)、石料加工点的行业安全监管,严格按要求建立装卸作业安全制度及作业台帐,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违反规定超载装载或为非法营运船舶提供装载服务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港航部门应切实加强港口经营企业、临时装卸作业点和水运工程项目的行业安全监管,加强日常巡查。港航部门应督促临时作业点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做到视频监控全覆盖,实时开展电子巡控。对违反规定超载装载或为非法营运船舶提供装载服务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海事、海洋部门应切实加海上海砂过驳点、海上采吸砂船舶安全监管,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确保定点过驳、定点采砂,依法经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港航、水利部门应切实加强水利围垦工程项目、水运工程项目招投标备案管理,严禁使用违法违规船舶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对重大涉海工程项目由海事部门牵头建立海上工程施工作业船舶安全准入管理制度,强化准入前安全检查,不定期开展作业过程中的随机抽查,维护海上作业安全。
6.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全面压实船舶装卸作业源头企业(点)的主体责任,督促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完善安全生产作业制度并按要求建立生产作业台帐。保留的临时作业点、涉海工程项目要严格按规定要求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严禁超载装载或为非法船舶提供装卸服务、租用其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努力压缩非法船舶生存空间。对未按规定作业引发水路货运船舶安全事故,坚决依法追究船舶装卸作业源头企业(点)的责任。
(三)强化“黑名单”船舶管控,切实加强水路货运安全源头治理。
7.继续强化“黑名单”船舶管控。坚持“黑名单”船舶停航管控机制,继续由属地乡镇(街道)政府落实“黑名单”船舶“三定”停航管控措施,对未落实“黑名单”船舶“三定”停航管控措施造成安全事故的,坚决追究责任。对“黑名单”船舶继续实施动态管理,由市级联合执法指挥部每季度定期对外公布“黑名单”船舶名录,实施重点跟踪打击。继续加强“黑名单”船舶分类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