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6年12月29日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规字〔2016〕10号文发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苏府规字〔2023〕6号》规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全文废止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网约车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经信、公安、商务、工商、质监、价格、网信办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具有经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的线上服务能力;
(三)具有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地和营运管理人员,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发放经营许可有效期限为5年、经营范围为预约出租客运、经营区域为本市市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号牌车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7座及以下乘用车,自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超过3年;
(三)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及车辆购置税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