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适用范围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适用范围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函1999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执行有关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1号,第一条自2016年12月29日起废止。
已修改 成文日期:1999-01-15
近接,一些地区税务机关反映,在执行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有关教师和研究人员免税条款中,所述对为缔约国对方居民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在我国大学、学院、学校或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科研活动的范围不易掌握。现根据税收协定该条规定的原则并结合国际通行做法,对该条款所述大学、学院、学
【税收协定】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