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的意见
杭政函〔2013〕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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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发挥乡镇财政的职能作用,增强乡镇政府农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逐步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全市城乡统筹发展,根据《财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加强乡镇财政队伍建设的意见》(财农改〔2012〕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5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体制的通知》(浙政发〔2012〕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乡镇财政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乡镇财政建设的重要性
乡镇财政是乡镇政府履行职能的重要基础,是促进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充分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对巩固基层政权、规范和加强乡镇政府收支管理、促进乡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等具有积极的作用,对推进党和国家民生政策在基层的贯彻落实、农村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有效维护以及城乡统筹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进一步明确乡镇财政管理职责
各区、县(市)要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基本要求,进一步整合提升乡镇财政管理职能,推进乡镇财政职能实现。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各区、县(市)乡镇财政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
浙政发〔2011〕52号文件明确的乡镇财政管理机构主要职责,重点做好乡镇税源财源建设、各项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村级组织财政扶持资金监管、政府性债权债务管理和乡镇预(决)算编制、执行及预算管理等工作。
三、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
各区、县(市)要根据
浙政发〔2012〕85号文件精神,不断推进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要认真贯彻
浙政发〔2011〕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