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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政规发〔20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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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盐政发〔2023〕10号规定,予以保留。凡列入保留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自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列入保留和修改目录的文件名称中含“暂行”“试行”的,自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地名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日

盐城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推进地名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人民生产生活和文化传承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等地名管理与公共服务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是对具有特定方位、地域范围的人文和自然地理实体赋予的专用名称,包括:
(一)县(市、区)、镇等行政区划名称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名称。
(二)自然村、住宅区、区片等居民地名称。
(三)城镇的道路,商住、办公、综合服务等大型建筑物(群)等名称。
(四)机场、铁路(站、线)、公路、桥梁、隧道、长途汽车客运站、公交站点、货运枢纽站、收费站、航道、港口、码头、渡口、水库、水闸、灌溉渠、堤坝、涵洞、泄洪道等交通、水利设施名称。
(五)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城市新区、保税区、实验区,农场、林场、渔场、盐场等经济区域和场圃名称。
(六)公园、绿地、风景名胜、纪念馆(塔、碑)、历史文化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游览地、纪念地名称。
(七)海湾、海口、岛、礁、洲、沙、滩涂、海域、水道、湖、河、河口、荡、塘、泉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八)门楼牌号(含门牌号、楼栋号、楼单元号、户室号)。
(九)具有重要方位意义的其他名称。
地名一般由专名与通名两部分组成(门楼牌号除外)。专名是区分地理实体个体的专有名词,通名是反映地理实体类别、属性的通用名词。专名和通名缺一不可。
第四条 地名工作实行统—领导,分级负责。市、县(市、区)民政局是本级地名工作的主管部门,地名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的协调机构。
发展、规划、建设、公安、城管、邮政、工商、国土、房管、交通、水利、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海洋渔业、测绘、旅游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地名管理具体事务,业务上接受县级地名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地名的管理、历史地名的保护、地名公共服务等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
第六条 地名的命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禁止使用低级庸俗、消极落后的词语命名地名。除有史实依据的,不得使用皇、帝、御等带有封建王权色彩的词语。
(二)地名用词应当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不能夹杂外文、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和各种符号;避免使用生僻字、繁体字和容易产生歧义的字、词。地名的汉语拼音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为统一规范,不得使用旧拼音法,不得使用外文拼(译)写地名。
(三)同类地名的专名不得重名。本市范围内的镇、街道办事处,本市市区、同一县(市)内的桥梁、道路、街巷、住宅区、大型建筑物(群)等,同一县(市、区)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一个镇内的自然村的专名不得重名,并避免字音相同(含方言读音)。不同类别地名的专名可以相同,但地理指位应保持一致。
(四)禁止使用当代人名、国家领导人名、外国人名、外国地名、外文音译词语和企业名、商标名、产品名命名地名。
(五)名实相符,一般不使用 “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世界”、“国际”、“全球”、“亚洲”、“江苏”、“盐城”等词语。
第七条 地名通名语词必须与实体的类别、规格、规模、景观等相适应。禁止使用变异的通名。同类通名不得叠用。
(一)道路通名分为:大道、大街、路、街、巷等。
大道、大街,一般指红线宽度50米以上、长3千米以上的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
路、街,指在大道、大街与巷之间,一般红线宽度在10米至50米的道路。
巷,一般指红线宽度在10米以下的道路。
一条顺直的城市道路,一般应以同一个名称命名。马蹄形、近似直角转弯、环形城市道路,一般不以同一个名称命名。走向平行的道路分段,统一以相交的道路、河流等为界。
(二)居民住宅区通名一般分为:新村、小区、园、花园、苑、花苑、公寓、居、舍、庭、院、邸、轩、家、府、屋等。
新村、小区,一般指大型住宅区,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住户2千户以上,具有较为完善的生活配套服务设施。
园、花园、苑、花苑,应有相当的人工景点和一定的绿地,典雅秀丽,新区新建住宅区绿地率不小于40%,以中高层为主的住宅区绿地率不小于45%,属于旧城改造的住宅区绿地率不小于35%。
公寓,指高层住宅楼或多幢住宅楼群组成的住宅区。
居、舍、庭、院、邸、轩、家、府、屋等通常用于占地面积或建筑规模较小的住宅楼或住宅区。
(三)商住、办公、综合服务等大型建筑物(群)的通名一般分为:大厦、大楼、商厦、中心、城、广场等。
大厦,一般不低于15层。
大楼,一般在8层以上。
商厦,指以经商为主、办公为辅的高层建筑。
中心,指某种功能在一定范围或行业中居于主导地位、且规模较大、具有辐射影响力的的建筑物(群),其占地面积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
城,指占地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或城郊占地20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的封闭或半封闭式、具有居住、商用、办公、娱乐等综合性多功能的大型建筑物(群)。
广场,指占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室外整块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消防通道)在2千平方米以上,可供集会和休闲娱乐的大型活动场地或具有商用、办公、居住等多功能的大型建筑群。对一些具有特定功能的,应在“广场”前加功能性词语。
第八条 应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更名要尊重当地群众意愿。对历史悠久或具有纪念意义的以及当地群众多数不同意更名的地名,不予更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更名:有损国家尊严、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行政区划调整需要更名的;地名指称主体发生显著变化的;道路走向发生变化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因行政区划变更、自然变化或城乡建设改造使指称实体消失的地名,由地名主管部门或专业主管部门依法注销并公布。
第三章 地名命名、更名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 本市市区(含亭湖区、盐都区、市经济开发区、城南新区),在大市区规划范围内的住宅区、商住办公综合服务等大型建筑物(群)的命名,由建设单位在立项会商阶段申请预用名称,经市民政局现场勘察后批准;在受理审批阶段提出命名申请,经市地名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道路(不含住宅区等的配建道路)命名由所在区或市本级建设单位在施工之前提出申请,经市民政局预审后,提交市地名管理委员会审定,报市政府审批。未在大市区规划范围内的上述地名命名,分别由亭湖区、盐都区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内的居民地、商住办公综合服务等大型建筑物(群)和道路名称的命名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门牌号由公安部门编制。
第十一条 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区划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
交通、水利设施名称,经济区域和场圃名称,游览地、纪念地及具有重要方位意义的其他名称的命名,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分别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事前应征求民政部门意见及事后报备。
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在对城乡建设作总体规划时需要预先对道路、桥梁、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广场、大型楼盘、住宅区等命名的,可由规划或建设部门统一申报。
第十三条 下列地名在命名、更名前,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示,并组织论证或者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