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政发〔2011〕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舟山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水体及生态资源保护,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依法需要保护的城市水域(包括河道、水库、湖泊、湿地、水渠等)边界控制线。

第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蓝线的划定工作,市规划、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城市蓝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城市蓝线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所确定的河道、水库、湖泊、湿地、水渠等界限划定;

(二)城市蓝线控制范围应当包括为保护城市水体而必须进行控制的区域;

(三)城市蓝线划定应当考虑堤防、防洪、环保、景观、排灌等需要;

(四)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五条  城市蓝线应在批准前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征求群众意见。

第六条  城市蓝线一经确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不得变更或调整。因城市各层次的城市规划修编所引起的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