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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明清历史城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至2030年1月31日】

扬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明清历史城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府规〔2024〕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明清历史城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12月24日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0日



扬州市明清历史城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扬州市明清历史城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和历史文化遗产,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江苏省消防条例》《扬州古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扬州古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东至古运河、南至古运河、西至二道河、北至北护城河的围合区域的明清历史城区(以下简称“明清古城”)的消防安全管理。

在明清古城内居住、经营和从事古城保护、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明清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 明清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下进行,由广陵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广陵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强明清古城火灾隐患排查和治理,协调解决明清古城消防安全管理的重大问题。

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公安、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明清古城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所在街道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加强消防安全组织建设,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

(二)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指导督促区域内单位、经营户和住户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三)按照规定安排必要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四)定期研究街道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对区域性重大隐患提请挂牌督办或综合治理;

(五)按照区政府要求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指导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六)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消防工作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群众性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协助开展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以下简称电动车)、出租房等消防安全治理,引导社区居民规范电动车充电和车辆停放,畅通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

(三)建立群防群治工作机制,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防火安全巡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组织对无人照料的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和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人群实施消防安全登记,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加强消防安全帮扶;

(五)发生火灾时组织疏散人员、扑救初起火灾,协助消防救援机构维持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开展火灾调查;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明清古城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明清古城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鼓励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或者相关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其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培训,具备与本单位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八条 明清古城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依法对其管理的设施设备消防安全负责,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加强管理,对消防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对明清古城消防公益事业进行捐赠。鼓励公民参加消防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消防志愿服务活动。

第九条 积极推进明清古城智慧消防监控平台建设,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对消防设施运行远程监控、火灾隐患动态监管、火灾事故提前预警、火灾处置高效联动等功能。

第十条 明清古城内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的新建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严格按照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应当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存在空间、结构等客观条件限制的,应当符合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消防技术要点,并采取人防、技防、物防等加强性措施。

明清古城内的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性修缮和更新利用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采取相应消防技术措施。广陵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消防救援、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规定编制防火安全保障方案,作为管理依据。

第十一条 明清古城内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同一建筑物有两个及以上单位、实际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明确统一的机构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明清古城内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等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机关,并配合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等进行管理。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为老旧住宅小区组织实施基本物业服务时,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明清古城内新建、扩建建筑和对既有建筑进行改造,建筑材料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尽量选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十四条 明清古城应按照消防技术规范科学设置防火间距和防火分隔,防止火灾蔓延。

既有建筑密集区的防火间距不满足要求时,由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消防技术规范和既有建筑分布状况划分防火分区,区域间应当保留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防火间距。

第十五条 明清古城内禁止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 1千伏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可燃建筑屋面。

电气线路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室内明敷的电气线路,在有可燃物的吊顶或难燃性、可燃性墙体内敷设的电气线路,应具有相应的防火性能或防火保护措施。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的,应当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非住宅建筑内厨房动火部位及烟道与建筑内的其他部位应当进行防火分隔,墙体应当采用不燃材料,顶棚和屋面应当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第十八条 鼓励明清古城内单位、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使用管道燃气,确需使用瓶装燃气的,应当符合标准规定,并对燃气器具和燃气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不得超量、违规存储气瓶。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符合要求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明清古城保护更新应当优先规划和建设明清古城消防基础设施,优先确保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满足消防救援需求。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消防专项规划的要求,落实明清古城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救援通道、消防装备等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二十条 广陵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消防站,在历史文化街区和离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较远、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社区,应当设置消防执勤点;在疏散缓冲区和主要疏散路径附近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救援装备器材取用点。

第二十一条 消防站、消防执勤点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固定的执勤车库和营房;

(二)消防站应当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二级站以上标准配备消防车辆、装备;消防执勤点应当根据道路、水源情况和辖区实际火灾危险性合理配备消防车辆、装备,至少配备两辆轻型消防车和相应的灭火器材;

(三)有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员。

消防站、消防执勤点的建设优先利用既有建筑及场地进行改造,鼓励与其他公用设施统筹设置。消防站、消防执勤点、救援装备器材取用点的设置由广陵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置。

第二十二条 明清古城应当按照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因地制宜设置符合标准的消防车通道,并与消防站点等连通。

消防车通道日常应当保持畅通,设置的隔离桩、栏杆以及跨越消防车通道的管道、线路等障碍设施,应为可移动式。

第二十三条 明清古城内道路沿线应当按照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设置市政消火栓,其间距不应大于120米,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米。

未设置室内消火栓的文物建筑周边,室外消火栓设置间距不应大于50米。

供水单位应当及时做好市政消火栓的增建、改建、配置,并做好日常维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明清古城内公共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同时设置消防软管卷盘等便于取用的简易设施。

明清古城内的经营性场所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二十五条 明清古城内应充分利用古城天然水系水源,在消防车能够到达的区域设置消防取水平台,取水平台应当设取水设施;消防水源不足的区域应当配置远程供水泵组与装备。

取水平台设置位置以及取水平台和取水设施建设方案应当事先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六条 明清古城内应当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在适当位置修建足够容量的消防水池,并配备必要的消防给水设施。消防水池应当保持水量充足,水质符合灭火要求。

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应当设置应急照明灯具,并在明显位置设置疏散指示标识。

对外开放的文物建筑应当按技术规范设置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因客观条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