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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兴东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兴东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4年12月27日南通市人民政府通政规〔2024〕9号文发布 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南通兴东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已经2024年12月14日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兴东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南通兴东国际机场(以下简称兴东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兴东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有关管理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兴东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责任制,协调解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兴东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涉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市直属园区管委会,下同)应当会同机场管理机构研究处理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相关问题。

兴东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涉及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涉及跨市行政区域需要协调的兴东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协调。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兴东机场净空保护的有关管理与服务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兴东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的有关管理与服务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司法行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行政审批、体育、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兴东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相关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兴东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协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并接受市人民政府的监督。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和机场障碍物图-A型,并及时报送市、相关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机场总体规划调整或者基础数据发生变化时,前款有关图应当相应调整。

第六条 兴东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是以兴东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包括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

第七条 禁止在兴东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可能向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五)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或者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无人机、孔明灯、风筝和其他升空物体;

(七)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或者物体;

(八)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九)在机场围界外五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十)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十一)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在兴东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从事前款所列行为的,不得影响机场净空保护。

第八条 兴东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障碍物,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兴东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第九条 兴东机场改建、扩建公告发布前,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由机场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兴东机场建设项目单位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兴东机场改建、扩建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依法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违法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林、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由通州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十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兴东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前,应当按照要求征求民航管理机构净空审核意见,并严格按照净空审核意见,审批建设项目建设高度。以下情形应当进行净空审核:

(一)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4.8米的;

(二)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兴东机场净空参考高度图限高要求的;

(三)除以上情形外,可能产生光污染、对空光源、对空流场及大量烟雾等情形,或者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拟建建(构)筑物可能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情形。

兴东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未纳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通讯铁塔、广告牌等设施,应当符合机场净空保护要求。

第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和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兴东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内施工机械类的临时障碍物管控机制。

机场管理机构发现兴东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内施工机械类的临时障碍物超出过渡面、起飞爬升面和进近面时有权予以制止。对于施工时间较为短暂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与机场管理机构协商,采取航班间隙或者航后施工等措施,确保飞行安全。

第十二条 在兴东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将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划设为禁放区,禁放区内禁止燃(升)放各类影响飞行安全的烟花焰火、空飘物、风筝和孔明灯等。

在兴东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将障碍物限制面以外至机场基准点半径55公里的范围划设为限放区,限放区内禁止燃(升)放高度超过150米的烟花焰火、空飘物、风筝和孔明灯等。因重大活动需要升放超过150米高度烟花焰火的,活动举办方应当参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事先书面征求江苏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局的意见。

本规定所称空飘物是指在兴东机场及周边区域飘浮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气球(不包括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探空气球等),以及易被风吹起的边长或者直径0.3米以上的各类材质的块、条、幡、网、袋、膜等物体。

第十三条 在兴东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相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从事航空体育运动、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影响飞行安全。

第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属地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机场围界外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活动进行监测,制定完善鸟害防范方案,采取驱赶、设置障碍物和鸟类栖息环境治理等必要措施,防止鸟类对飞行安全产生危害。

第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书面报告市、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市、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收集机场净空关注区域内高大建筑物、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