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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开具车船税完税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开具车船税完税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
税总办函〔2016〕82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8-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应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相关信息,该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为把这项措施落实到位,方便车船税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大《公告》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向纳税人宣传介绍《公告》内容。要求保险机构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
【车船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