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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资金池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资金池”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
成经信财〔2020〕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现行有效、失效或废止的行政规范生文件目录清单》 ( 2022年12月30日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现行有效、失效或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2024-01-05规定,现行有效,文件有效期至2025年12月
成都天府新区发展和经济运行局、财政金融局,成都高新区经济运行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成委发〔2017〕23号)及《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成委发〔2018〕32号)等文件精神,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成都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资金池”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成经信财〔2018〕74号)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2020年修订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20年4月17日


附件

成都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资金池”管理办法
(2020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成委发〔2017〕23号)及《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成委发〔2018〕32号)等文件精神,通过设立成都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贷款风险资金池),有效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效应,完善银担、银保合作和风险分担机制,引导推广“壮大贷”定制化融资产品,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为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运作、提高使用效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贷款风险资金池”由市和区(市)县两级资金构成。其中,市级统筹资金来源包括原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央双创资金及利息收益,市级财政根据“贷款风险资金池”运作及年度财政预算安排适时补充的资金;区(市)县资金来源包括区(市)县财政统筹安排的资金及其形成的利息。
第三条(资金用途)  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完善政府、银行、担保、保险支持融资的风险分担机制,引导银行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对我市中小微企业开展融资贷款业务,并承担部分融资贷款业务发生的损失。预留部分市级统筹资金作为储备金,用于配套区(市)县扩大“贷款风险资金池”规模。“壮大贷”是依托“贷款风险资金池”与合作银行定制的政策性金融产品,向符合成都市产业导向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灵活的融资服务,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市经信局职责)  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管理办法;牵头确定合作金融机构名录并对合作金融机构实施考核;与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履行对受托管理机构的委托职责并指导受托管理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审核市级统筹资金分担的风险损失并提出划拨资金申请;指导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配合财政部门划拨区(市)县资金分担的风险损失;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将“壮大贷”相关流程纳入成都工业金融服务援企平台线上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职责)  配合市经信局制定管理办法;对市级统筹资金进行预算管理;配合市经信局确定合作金融机构名录;审核并划拨市级统筹分担的风险损失资金;指导区(市)县财政部门划拨区(市)县分担的风险损失资金;指导市经信局对市级统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 (区(市)县职责) 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本级资金预算;推荐有融资需求的企 业;对区(市)县风险资金进行专户管理;报送风险资金在合作银行的存放情况;跟踪“壮大贷”放贷情况并协助处置风险;确认风险损失;划拨本级风险资金。
第七条 (受托管理机构职责) 成都产业集团受托作为 “贷款风险资金池”市级统筹资金的运作管理机构,负责相关合作协议的前置审查;对“贷款风险资金池”市级统筹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受托对风险损失进行评估和跟踪追偿进展等。每季度向市经信局报送与金融机构合作、“贷款风险资金池”运作以及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八条(支持对象)  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且纳入以下名单之一的成都市中小微企业:(一)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四川省“专精特新”培育企业名单;(二)成都市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培育名单;(三)市经信局发布的暂时困难但有望止滑回升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名单;(四)市经信局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发布的重点支持企业名单筛选形成的企业名单;(五)由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合作保险机构提供并经市经信局评估后形成的名单。
发生逾期的贷款企业在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前不得继续作为支持对象。
第九条 (合作银行)  纳入“贷款风险资金池”合作银行名录并签订了业务合作协议的银行,包括各类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资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的总行或分行(成都市内无总行或分行的银行机构另议签约主体)。
第十条 (合作担保机构)  纳入“贷款风险资金池”合作担保机构名录、并满足以下要求的担保机构,通过协议方式落实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开展融资项目担保业务:在成都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依法设立两年以上、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取得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第三方信用评级在A级及以上;运作规范,财务管理和内部风控制度健全,近两年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处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第十一条(合作保险机构) 纳入“贷款风险资金池”合作保险机构名录并签订了业务合作协议,开展融资项目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包括各保险(控股)集团、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分(支)机构。
第四章 运作方式
第十二条(设立资金池)  市、区(市)县两级按1:1的比例在合作银行存入资金作为“贷款风险资金”,合作银行按“贷款风险资金”金额的6倍以上进行授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借款。
第十三条(专户托管)  “贷款风险资金池”的市、区(市)县两级资金分别委托专户托管,市级统筹资金由成都产业集团设立专户管理。“贷款风险资金池”资金存放于合作银行,除用于贷款风险补偿外,参与各方不得违规支取或划转。
第十四条(签订协议)  市经信局、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有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由银行和担保公司签署银担合作协议,协议条款受本管理办法约束。成都产业集团受市经信局委托,对相关协议进行前置审查后报市经信局审定。
第十五条(贷款申请及发放)  申请“壮大贷”产品的企业,须通过“成都工业金融服务援企平台”注册并填报申请,经平台推送至相应金融机构。贷款项目由银行、担保机构、保险公司进行独立审贷审保。合作银行、担保机构、保险公司需放宽抵质押范围,贷款发放后及时将贷款信息录入“成都工业金融服务援企平台”,并定期以书面形式将贷款项目信息报市经信局。
第十六条(贷款额度、成本、期限)
(一)“壮大贷”产品对单户企业每年最高授信额度为3000万元,其中,微型企业每年授信最高额度为1000万元,贷款利率标准按月度公布,参照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利率上限按照LPR*(1+0.3)执行,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若有担保机构参与的,担保费率年化不超过2.1%。“壮大贷”贴息政策按年度相关资金申报通知执行。
(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壮大贷”产品下设“抗疫贷”子产品,“贷款风险资金池”市级统筹资金、合作银行和担保公司对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至2020年9月30日“抗疫贷”新增贷款共担风险,“抗疫贷”单户企业每年授信最高额度为1000万元,并支持固定资产贷款,贷款利率为年化利率3.915%—4.55%,担保费率年化不超过1%,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同时市级财政给予贴息,贴息政策按年度相关资金申报通知执行。各区(市)县可参照市级合作模式,与合作银行和担保公司开发“抗疫贷”子产品。
第十七条(风险损失补偿)  当贷款企业发生逾期直至无力偿还的最终损失,由各方按比例分担。其中,“贷款风险资金池”分担的额度以存入合作银行专户资金的余额为限。
(一)最终损失的认定依据: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但人民法院作出中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时,仍未收回的款项;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自执行立案之日起满1年仍未执行终结的款项;贷款企业被宣告破产,经法院裁定通过的重整协议或和解协议未能收回的债权,以及破产程序终止后仍未收回的款项。合作机构未合规履行贷前调查责任,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的贷款所发生的贷款损失,不属于“贷款风险资金池”分担范围。
(二)实行政、银、担合作模式的,“贷款风险资金池”、合作银行和担保公司分别按照25%、15%、60%的比例分担损失,其中由区(市)县担保公司为本区域内企业提供保证、合作银行发放的“壮大贷”,“贷款风险资金池”由市级统筹资金和企业所在区(市)县资金按10%、15%比例分担,若区(市)县担保公司跨区域提供保证的,“贷款风险资金池”由市级统筹资金和企业所在区(市)县资金按12.5%、12.5%比例分担;由市级担保公司提供保证、合作银行发放的“壮大贷”,“贷款风险资金池”由市级统筹资金和企业所在区(市)县资金按15%、10%比例分担。
(三)实行政、银合作模式的,发放纯信用贷款的,贷款风险资金池”和合作银行按30%、70%的比例分担损失;发放其他类型贷款的,“贷款风险资金池”和合作银行按20%、80%的比例分担损失,其中,“贷款风险资金池”由市级统筹资金和企业所在区(市)县资金按同比例分担。
(四)实行政、银、保合作模式的,“贷款风险资金池”、合作银行和保险公司对贷款损失按三方约定比例分担,其中“贷款风险资金池”的风险分担比例不超过30%,“贷款风险资金池”由市级统筹资金和企业所在区(市)县资金按相同比例分担。
(五)“抗疫贷”实行政、银、担合作模式,“贷款风险资金池”市级统筹资金、合作银行和市级担保公司分别按20%、50%、30%的比例分担损失,可引入市级再担保机构,进一步为抗疫贷产品分险增信;实行政、银合作模式,发放纯信用贷款的,“贷款风险资金池”市级统筹资金和合作银行按30%、70%的比例分担损失;发放其他类型贷款的,“贷款风险资金池”市级统筹资金和合作银行按20%、80%的比例分担损失。
第十八条(追偿流程)
(一)贷款企业贷款本息无法及时足额归还的,贷款银行应及时通过 “成都工业金融服务援企平台”预警,并通知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启动相应追偿程序。贷款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分别向市经信局和区(市)县提出补偿申请(含相关证明材料),同时由成都产业集团负责跟踪追偿进展。
(二)实行银、政、担合作模式的,由担保机构按照60%的比例先行代偿;实行银、政合作模式的,由银行依法对贷款企业和连带责任人进行全额追偿;实行银、政、保合作模式的,由保险机构按照约定的比例先行代偿。
(三)“抗疫贷”实行银、政、担合作模式的,由担保机构按照30%的比例先行代偿。
第十九条(补偿程序)  对发生的最终贷款损失进行补偿时,由贷款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分别向市经信局和区(市)县提交追偿情况报告,市经信局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