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规定, 第一条中超豪华小汽车征收范围调整为“每辆零售价格9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各种动力类型(含纯电动、燃料电池等动力类型)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调整后的小汽车税目税率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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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目 |
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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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进口)环节 |
零售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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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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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乘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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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 升)以下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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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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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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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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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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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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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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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轻型商用客车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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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超豪华小汽车 |
按子税目1和子税目2的规定征收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