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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批转市园林局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区绿化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无锡市政府批转市园林局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区绿化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锡政发〔1999〕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8年6月1日规定,决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园林局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区绿化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直接与市园林局联系。

  一九九九年一月四日

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区绿化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市园林局 1998年12月)

  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新建住宅区绿化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住宅区绿化建设规定标准

  住宅区绿化应以植物造景为主,合理配置乔、灌、草、花、常绿、落叶植物,采用多种形式美化绿化住宅区的环境,住宅区的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规定的绿化指标:

  (一)征地新建的住宅区绿地率不得少于30%,属于旧城改造的住宅区绿地率不得少于25%。

  (二)住宅区内的公共绿地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相应设置,指标按居住人口规划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小于1.5平方米/人。公共绿地内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小于70%。

  二、住宅区绿化建设审批程序

  (一)凡涉及到调整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用地的建设项目立项时应征求市园林局意见。

  (二)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会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