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全文失效】
川建建发[2017]29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13―2022年)的通告》 ( 川建通告〔2023〕68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宜宾保监分局,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4〕2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15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规范银行保函等替代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相关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市场机制作用,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决定在我省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现将《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2017年5月8日
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方案
一、目的意义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部署,按照建立规范、完善工程担保市场,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市场机制作用,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总体思路,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优化保证金收取方式,规范工程担保市场,激发市场活力。
二、总体要求
在建设工程担保市场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形成包括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程履约保证保险、业主支付保证保险和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等在内的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制度。引导保险公司进入建设工程担保市场,完善担保制度,合理降低担保费用,促进建设工程担保市场的良性竞争。通过构建全方位的建设工程担保制度,有效遏制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违约行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减轻建筑业企业保证金负担,促进我省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指导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
立足于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充分调动建设工程项目各方主体的积极性,坚持政策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坚持政府推进与企业自主选择相结合,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着力完善配套措施,增加投保吸引力,积极、稳妥地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
(二)改革创新,逐步完善
深化工程担保体制机制改革,通过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增强服务、管理和技术的创新,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作用。
四、实施方案
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程履约保证保险、业主支付保证保险和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等险种。
(一)实施范围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中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其他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本试点方案执行。
(二)实施要求
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作为工程担保的形式之一,与保证金、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具备同等效力。
将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作为履约保证方式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保证保险的内容、保险金额等。各项保险在使用流程上与原保证金、银行保函和担保公司保函使用流程保持一致。
(三)开展模式
由于建筑工程保证保险具有价值高、创新性强、风险大等特点,并且缺乏历史经验数据,故设立为期二年的试点期。试点期间,可由数家保险机构作为共同发起人,组成保险联合体,负责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市场调研、产品研发、承保理赔、风控流程的制定以及险种的推广运行。保险联合体名单将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四川保监局的官方网站公布。试点期满、条件成熟后,可由各家保险机构以市场化竞争的方式开展相关业务,也可通过保险联合体、再保险等形式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各保险机构在承保活动期间,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技术管理机构,对投保人的履约行为进行风险管控。联合体应按照规定制定联合体章程,明确运作模式、成员进入退出机制和行为规范等;应签订联合体合作协议明确各成员权利义务;使用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的四川省行业性条款和费率示范性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