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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行业节点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行业节点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经信规〔202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川经信办〔2024〕1号》 ( 川经信规〔2023〕3号规定,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41220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行业节点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通信管理局

2022年11月15日


四川省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行业节点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四川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促进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行业节点部署和应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互联网标识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实施意见》等要求,遵循《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导则(2021年)》(以下简称《建设导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行业节点为《建设导则》中行业型二级节点。

第三条在四川省内进行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行业节点试点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四条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行业节点主要职责。

1.应具备为企业分配标识编码及提供标识注册、标识解析、标识数据服务等能力。

2.与国家顶级节点对接,并将核心数据托管至国家顶级节点(托管与灾备节点)。

3.应承担推动企业节点建设、规范企业节点接入、引导企业节点发展、促进数据流动等相关职责。

第五条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行业节点试点承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央属、省属及其他大型企业集团依法纳税的非独立法人机构。

2.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生产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

3.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

4.在四川省内具有与从事标识服务相适应的场地、资金、人员、技术能力以及行业规模化推广应用能力,项目建设资金筹措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