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节约用水办法的通知
泰政规〔20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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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节约用水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州市节约用水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高效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市(区)人民政府(含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制定节约用水政策,建设节水型社会,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
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加大节约用水资金的投入,将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节约用水工作。
第四条 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二)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发改、工信、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农业农村、教育、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第五条 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和中小学教育教学内容,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对严重浪费水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新闻媒体应当依法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六条 市、市(区)水利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状况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组织编制区域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区域和行业发展规划,应当包含节约用水的内容。
第七条 实行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水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覆盖本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体系。
第八条 水利部门对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和使用公共供水年用水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户(以下简称计划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第九条 计划用水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一)计划用水户应当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水利部门提出下年度的用水计划申请,水利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计划、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户的用水需求,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核定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划,于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下达计划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其中使用公共供水的计划用水户用水计划由水利部门会同供水主管部门下达;
(二)新增计划用水户应当于用水前三十日内向水利部门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申请,水利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定下达用水计划,逾期不能下达用水计划的,经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计划用水户。其中使用公共供水的新增计划用水户用水计划由水利部门会同供水主管部门下达;
(三)计划用水户因建设、生产、经营等需要调增年度用水计划的,应当向水利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用水计划调增原因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水利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其中使用公共供水的计划用水户调增后的用水计划由水利部门会同供水主管部门下达;
(四)水利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以用水计划为依据,对计划用水户用水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计划用水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利部门在核定用水计划时优先满足其用水需求:
(一)获得省级以上水效领跑者称号的;
(二)获得省级以上节水型载体称号的;
(三)用水效率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的;
(四)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水量占其总用水量的30%以上的;
(五)积极推广先进节水措施且节水成效显著的。
计划用水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利部门在核定用水计划时应当适当核减其用水计划:
(一)用水水平未达到用水定额标准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节水设备设施的;
(三)具备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条件而不利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或者不接受用水审计的;
(五)用水效率低于国家、省或者地方最低控制标准的。
第十一条 计划用水户超计划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对超计划取水部分,按照有关规定累进征收水资源费。
计划用水户超计划使用公共供水的,对超计划用水部分,按照下列标准累进征收水费:
(一)超计划用水5%以上不足10%的部分加收50%水费;
(二)超计划用水10%以上不足20%的部分加收一倍水费;
(三)超计划用水20%以上不足30%的部分加收两倍水费;
(四)超计划用水30%以上的部分加收三倍水费。
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超计划用水部分加收的水费由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供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水企业收取,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计划用水户应当加强用水、节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建立用水、节水记录台账,定期进行用水合理性分析、水平衡测试和用水审计,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用水、节水报表。
(一)重点计划用水户应当每三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和用水审计;
(二)其他计划用水户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和用水审计;
(三)计划用水户超计划用水30%以上的,应当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