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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2020年修订版】

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2020年修订版】
(1994年7月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合理评估房地产价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所占用的土地的价格进行房地产评估的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下列房地产应当依照本条例进行评估:
  (一)因国家建设征收需要由政府给予当事人补偿的房地产
  (二)司法机关依法罚没或者拍卖的房地产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评估的房地产
第五条  下列房地产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评估:
  (一)买卖、产权交换的房地产
  (二)继承、分割、合并或者赠与的房地产
  (三)实行合营、联营、股份经营的房地产
  (四)抵押、投入保险的房地产
  (五)进行兼并、清算的房地产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评估的房地产
  第六条  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承办。
  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
  (三)有固定服务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机构名称、住所、宗旨、经济性质;
  (二)注册资金及其来源;
  (三)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四)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五)财政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六)有关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
  第十条  办理房地产评估,委托人与被委托的评估机构必须签订房地产评估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职业、住址或者法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承办评估专业人员姓名;
  (三)评估标的物名称、地点、面积、座落、建筑结构、用途、使用情况;
  (四)评估目的、项目、要求和完成日期;
  (五)评估费用;
  (六)评估纠纷处理和评估责任;
  (七)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委托合同签订后,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委派两名以上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办理。
  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必须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资格考核,取得房地产评估资格证书,并参加一个评估机构,才可从事评估业务。
第十二条  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