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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转发连云港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转发连云港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连政办发〔200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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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连云港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日

 

关于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为切实保障连云港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工作有效运行,促进我市农业技术进步,更好地发挥标准化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中的作用,现就加强我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示范区建设要以发展优质高效农业为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农业标准体系和监测体系要求,紧密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围绕一种或一类农产品,实行生产、加工、流通全过程标准化生产和管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推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示范区的基本要求

(一)示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对农业标准化有较高的认识,对示范区建设有总体规划、具体目标、相应措施和经费保证。

(二)示范区建设要坚持以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主,实施产前、产中、产后综合标准化管理;要与当地政府实施的农产品基地建设、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建设等项目相结合。

(三)示范区应优先选择具有区域优势和地方特色、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经济效益好、科技含量高的项目。

(四)示范区应具备较好的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能力以及有相应的服务组织和农业龙头企业作保障;应具有从事农业标准化工作的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

三、示范区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示范区建设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运用标准化的手段和方法,加快先进适用农业技术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二)示范区以实施农业标准化为主要任务,内容包括:

1.组织实施种子、苗木、种畜、禽、水产苗种、化肥、农药、饲料、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2.组织实施农产品等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适合当地的农产品技术规程。

3.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实行标准化管理,实施农产品加工、储运、保鲜、冷藏等有关标准,并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三)建立健全农业监测机构,充分发挥现有检测力量,逐步完善农产品、农用生产资料的监督检测设备和手段,开展农业监测工作,切实为农业生产搞好服务。

(四)有组织、有计划地对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和管理人员进行标准化培训,增强其标准化意识和质量意识,提高标准化水平和质量管理水平。

(五)示范区建设应达到:标准科学适用,体系结构合理,产品质量优质达到无公害标准,农业生产发展,农民增收增效。

(六)示范区实施标准化管理的区域应达到该地区同种(或同类)产品种植(或养殖)面积的60%以上,对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带来的贡献(包括良种率、优质品率、投入产出比等指标)应高于其他同类地区。

四、示范区的管理

(一)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连云港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对示范区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审批和验收。

(二)在县(区)政府的领导下,质量技术监督、农林、海洋与渔业部门应按照统一规划,负责组织实施标准化示范区工作,并成立示范区工作领导组织,各部门根据其职能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县(区)结合当地的实际,申报市级以上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并设立县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三)示范区所在县(区)政府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决定》精神,落实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四)示范区建设时间一般为2年。示范区一经批准,示范区所在县(区)应在市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示范内容、任务、目标的年度计划及采取的配套措施等。

(五)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每年组织两次集中检查。对组织实施示范工作不力、补助经费使用不当的,限期改进,直至取消示范区资格。对取得明显成效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示范区建设2年期满时,由连云港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市农业局或市海洋与渔业局或市林业局组织对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