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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州市政府关于废止《苏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决定
苏府规字〔2023〕16号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2023年12月11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决定废止《苏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苏府办〔2005〕154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年11月30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苏府办〔2005〕154号文发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按照省政府有关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要求,结合我市信访事项办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信访人对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市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