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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川经信技创〔2021〕20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川经信办〔2024〕1号》 ( 川经信规〔2023〕3号规定,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有效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我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下称示范企业)在区域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领与示范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示范企业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了《四川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办法》,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5日起实施。《四川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川经信技创〔2017〕301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1年10月15日

四川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我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在区域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领与示范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示范企业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结合四川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企业是指工业行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引领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示范企业的认定与运行评价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示范企业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企业自愿申请认定。

第六条  申报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四川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二)拥有经认定的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

(三)在省内建有科研、生产基地且中方拥有控制权;

(四)拥有有效发明专利3项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成果实际应用成效显著;

(五)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企业研发机构拥有的高级专家及博士5人以上,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一般应是从业人数的5%以上,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10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认定基本标准

(一)具有核心竞争能力和领先地位。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积极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的制定工作。

(二)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连续3年企业研发投入占年营业收入比例3%以上,有健全的研发机构或与国内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新产品、新技术(工艺)开发能力强,在领先的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三)具有行业带动作用性和自主品牌。在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