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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水下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水下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3〕20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水下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水下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全市水下文物保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下文物保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水下文物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内水、领海、邻接区、专属经济海域或大陆礁层中遗存的文化资源。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下文物实施保护区管理。

第四条 各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水下文化遗产保护联络员的作用,定期组织开展水下文物调查。对调查中发现的水下文物疑点,应收集相关资料,建立档案,并委托中国国家博物馆水下考古舟山工作站报请省、国家有关部门,实施水下探测探摸或考古试掘,予以认定。

特殊情况下,由中国国家博物馆水下考古舟山工作站在充分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作出书面决定,予以认定。认定存在争议的,由省文物主管部门作出裁定,或经由省文物主管部门委托国家级开展具体工作的专门机构认定水下文物。

前款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经水下考古陆上调查发现,内涵丰富,作用重大,实物证据确凿,但未经过水下探测探摸、考古试掘,又面临建设性破坏或被盗或流失的水下文物疑点。

第五条 成立舟山市水下文物保护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递交的舟山市水下文物保护区及舟山市水下文物疑点保护区的保护范围、保护措施等的申请,并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设立舟山市水下文物保护区的建议意见。

联席会议原则上一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会议。

第六条 根据水下文物的价值,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程序,确定舟山市水下文物保护区,予以公布,并树立保护标志。有重大价值的,按有关程序报请省政府、国务院确定相应级别水下文物保护区。

第七条 未经水下探测探摸或考古试掘的沉船等水下古文化遗址、遗存、遗迹、遗物,但经调查研究有重大价值的,经舟山市水下文物保护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公布为舟山市水下文物疑点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