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徐政规〔2018〕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徐政发〔2020〕42号)规定,决定保留。 重新计算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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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12月5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日
徐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外墙增设电梯,适用本办法。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本数,下同。不含地下室)非单一产权住宅。
第三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尊重权益、保障安全、美观实用原则,满足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和消防安全等要求。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增设电梯的初审、公示等。
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规划管理工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施工监管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安全管理、监督检验等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人防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涉及人防工程的相关管理工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各区房产管理部门及小区管理单位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验收合格后的使用维修保养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矛盾协调、社会稳定等工作。
第五条 原房改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和小区管理单位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和协调。
第六条 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理审批手续涉及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按照优化审批流程要求办理。
第七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并就下列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一)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方案;
(二)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摊方案;
(三)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四)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资金补偿方案。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符合建筑设计、解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
第八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当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应当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通行、噪音等不利影响;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九条 本幢或本单元出资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者(以下称为建设者),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设者可以在本幢或本单元中推选1—2名业主为代理人,也可选择原产权单位、小区管理单位或服务机构为代理人,办理增设电梯的相关手续。
建设者委托代理人,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一条 增设电梯的初审部门应在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及本幢(本单元)主要出入口就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意见和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对公示情况,由增设电梯的初审部门形成公示报告。
公示期内收到书面异议的,增设电梯的初审部门应当与异议人充分协商解决,并在公示报告中载明与异议人的协商情况。
第十二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应当向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既有住宅结构变动许可,申请时应提供结构改造可行性鉴定报告。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通过结构变动许可后,申请人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可使用。
第十三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