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的通知
常政规〔2013〕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常州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常政发〔2020〕12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常政发〔2023〕50号)规定,继续施行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9日
常州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行为,保护地下文物和出土文物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含水下,下同)文物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辖市(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文物保护工作。
第四条 在下列区域进行工程建设时,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环保、规划等部门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前,应当听取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一)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古城水道、古城墙、城门遗址、子城遗址;
(二)经依法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范围;
(三)地下文物埋藏区;
(四)历史文化遗产聚集区;
(五)除第(一)、(二)、(三)、(四)项,历史城区内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历史城区外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建设区域;
(六)依法应当保护的其他区域。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经文物行政部门审批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对依法需要组织考古调查、勘探的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规划等部门应当在选址意见书核发前或出具规划条件前,将文物行政部门考古调查、勘探的相关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六条 因基本建设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当由具有考古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批准程序进行,并接受市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因基本建设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费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七条 承担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任务的考古专业单位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由建设单位委托文物行政部门选择考古专业单位,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选定的考古专业单位及其负责本考古项目的领队告知建设单位;
(二)由建设单位自行选择考古专业单位,并将选定的考古专业单位以及负责本考古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