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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地税发〔2009〕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 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下发各地,现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关于申请方式和审批权限问题
    需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批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可直接向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也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无审批权限的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将申请直接转报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局。
除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