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内船舶搭靠外轮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全文废止】
(1992年3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3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1年1月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2年5月1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三次修订 自1992年4月15日起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民用船舶搭靠外国籍船舶管理办法》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全文废止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加强对国内船舶搭靠外轮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船舶”系指航行于本省对外开放港口及长江的国内交通船、供给船、拖船、运输船等民用船舶;“外轮”系指停泊于本省对外开放港口的外国籍商船、客船、旅游船、考察船、勘探船和捕捞船等民用船舶。
第三条 国家设在本省各对外开放港口的边防检查站,负责国内船舶搭靠外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内船舶因业务需要搭靠外轮,必须报经边防检查站批准,办理《搭靠外轮许可证》(以下简称《搭靠证》)后,凭证搭靠。
国家规定特定船舶搭靠外轮免办《搭靠证》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 凡因业务需要搭靠外轮的国内船舶,由船舶使用单位或者船长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填写《搭靠外轮申请表》,并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边防检查站审核后,方可办理《搭靠证》。
第六条 《搭靠证》分长期和临时两种。一船一证,不得转让。
第七条 船舶搭靠外轮时,必须主动向边防检查站执勤人员交验《搭靠证》,未办《搭靠证》或持无效《搭靠证》的,禁止搭靠外轮。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搭靠证》:
(一)搭靠或被搭靠船舶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的;
(二)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涉嫌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或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1年内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或者1年内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轮受到处罚的。
第九条 经批准搭靠外轮的国内船舶及员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船舶在《搭靠证》签注的有效期限内搭靠外轮;
(二)非因业务需要,不得搭靠外轮;
(三)服从边防检查站执勤人员的管理;
(四)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活动;
(五)不得载运无关人员;
(六)未经边防检查站批准,不得载运外轮上的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