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预〔2022〕74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为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一步加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根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2〕60号),我厅修订了《广东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7月20日
广东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 ( 国发〔2016〕44号)精神, 加强广东省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22〕6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金为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列均衡性转移支付项下,用于增强各地区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的财政保障能力,推动各地区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三条 奖励资金不规定具体用途,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 奖励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
(一)突出重点。以各市(县、区)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数为核心因素,对农业转移人口落户规模大、新增落户人口多、基本公共服务成本高的地区加大支持,对以前年度落户人口的奖励资金逐步退坡。
(二)促进均等。对粤东西北财政困难地区给予倾斜,缩小地区间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上的差距,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居民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两个均等化”。
(三)体现差异。考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成本差异,对跨省落户、省内跨市(县、区)落户和市(县、区)内落户实行差异化的奖励标准,兼顾省级政府对跨省、省内跨市(县、区)流动的支持和强化市(县、区)级政府均衡市(县、区)内流动的职责。
第五条 奖励资金包括落户人口奖励和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奖励。
第六条 奖励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选取如下客观因素测算。
(一)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人数。主要以公安部门提供的数据,区分跨省落户人数、省内跨地市(县、区)落户人数和市(县、区)内落户人数,采取不同权重,体现各地吸纳不同流入地农业转移人口的成本差异。以前年度落户人口奖励资金退坡腾退出的资金,按新增落户人口进行分配。
(二)地方基本公共服务成本。主要是参照各地人均财政支出水平,人均财政支出水平越高的地区,奖励越多,加大对公共服务成本较高落户地的支持。
(三)各地财政困难程度。参考各地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对粤东西北财政困难地区奖励力度更大,有利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四)地方工作任务情况。主要是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加大对国家和省重大战略任务的支持。
(五)随迁子女义务教育。考虑各地接收随迁子女入学人数和工作努力程度等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