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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4〕1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优惠取消

USHUI.NET®提示:根据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陕地税发〔2009〕135号规定,总局文件营业税内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废止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自2016年5月29日起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4-07-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支持学校办企业(以下简称校办企业)的发展,鼓励学生勤工俭学,改善教学条件,现对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校办企业的范围是: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性学校举办的校办企业,不包括私人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电大、夜大、业大、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等)举办的校办企业。

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办校办企业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