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交接与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府〔2006〕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 深府规〔2017〕6号)规定,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自动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 深府规〔2022〕6号)规定, 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交接与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五日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交接与管理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的交接和管理工作,根据《
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 深府〔2004〕102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5〕63号)和《
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储备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5〕64号),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的土地,按照“国土统一储备、部门依法监管、属地委托管理”的原则,由国土部门实行统一储备管理;市农林渔业、水务、城管等部门依职责进行行业监督管理;市农林渔业、水务、城管、市土地储备机构等部门和宝安、龙岗区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相关部门按现行管理体制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条对适当补偿范围外的土地,由国土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划定管理范围,市农林渔业、水务、城管等部门和区政府按照国土部门划定的管理范围依各自职责实施相应管理。
第三条 对适当补偿范围内的土地,区政府应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土部门进行资料移交和现场移交。
(一)资料移交。区政府在与补偿对象签订城市化转地补偿协议书或作出补偿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城市化转地相关资料移交国土部门。移交的资料包括: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测绘报告(含地类图斑图和权属界线图斑图)、清点表、查丈报告、评估报告、补偿公告各2份,补偿协议书或补偿决定书6份。
(二)现场移交。区政府在签定城市化转地补偿协议书或作出补偿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依法转为国有的土地移交给国土部门。移交时,区政府及国土部门的有关人员应同时到场,对移交地块的界址点、范围、地形、地貌、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进行确认,双方签定土地移交确认书。
第四条国土部门对城市化转为国有的土地,在规划已确定功能的条件下,可按现行体制和管理权限,划定管理范围后,分类委托或移交给市农林渔业、水务、城管、市土地储备机构等部门和区政府相关部门管理。委托或移交区政府相关部门管理的各类土地,由区政府明确区农林渔业、水务、城管或辖区街道办管理。其中:
(一)农业用地(含基本农田)、林业用地(含森林公园),委托或移交农林渔业部门管理。
1.规划已确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森林公园和地域跨区的森林公园、市属苗圃用地,由市农林渔业部门管理。
2.已确定的农业现代示范区用地、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用地、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用地、农业科研基地、企业自有的农业生产用地、市和区已征的永久性蔬菜基地、城市化前已划定红线的农业用地及其他已明确管理单位的用地等8类农业用地,由市、区农林渔业部门及原管理单位继续按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3.规划已确定的其他农业用地、林业用地和森林公园,由市、区农林渔业部门或辖区街道办管理。
(二)水库和水源保护区、河道、海堤范围内的土地,委托或移交水务部门管理。
1.规划已确定的中型和小一型水库和水源保护区,即龙岗区的松子坑、铜锣径、三洲田、赤坳、东涌水库和宝安区的茜坑、鹅颈水库及其水源保护区,由市水务部门管理。
2.规划已确定的其他水库和水源保护区,由区水务部门或辖区街道办管理。
3.河道、海堤范围内的土地,按现行管理体制和管理权限,由市、区两级水务部门或辖区街道办管理。
(三)城市公园、郊野公园,委托或移交城管部门管理。
1.规划已确定的市级市政公园,由市城管部门管理。
2.规划已确定的市级以下市政公园,以及社区公园(包括居住区类、商业办公区类和街旁绿地类),由区城管部门或辖区街道办管理。
3.新建的城市公园,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在完善规划、用地手续后,由建设单位管理。
(四)可建设用地,移交市土地储备机构管理。辖区国土分局和国土管理所配合实施具体管理。
第五条为提高移交工作效率,区政府向国土部门、国土部门向相关部门移交土地应尽量同步进行,即对涉及农业用地、林业用地(含森林公园)、水库、水源保护区、河道、海堤、城市公园和可建设用地进行现场移交时,农林渔业、水务、城管、辖区街道办和市土地储备机构等部门应安排人员同时到场接收,与国土部门签定土地移交确认书或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具体的管理范围和职责。
第六条国土部门应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