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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孤儿保障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孤儿保障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政规〔2013〕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泰政规〔2023〕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孤儿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9日

  泰州市孤儿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孤儿保障制度,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切实保障孤儿的合法权益,促进孤儿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孤儿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因父母服刑而暂时失去生活依靠、以及因父母患有重病无力抚养而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儿童和已纳入保障范围的年满18周岁在校学生,纳入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条符合本法规定孤儿条件的,享受国家和当地生活、教育、医疗、康复、就业、住房等方面保障和优惠政策。

  第四条孤儿保障工作原则:

  (一)坚持“儿童最大利益优先”的原则。

  (二)坚持孤儿保障工作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建立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

  (三)坚持城乡并重、属地管理的原则。

  (四)坚持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孤儿保障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孤儿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将孤儿保障所需经费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并按时足额到位;发展改革、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应依据部门职责配合做好孤儿保障工作。

  第二章孤儿保障确认

  第六条申请

  (一)社会散居孤儿由其监护人持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孤儿本人户籍证明、监护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因父母服刑而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须出具法院刑事判决书。

  因父母患有重病无力抚养而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须出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和病历记录。

  已满18周岁、在校就读的孤儿,需提交就读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

  (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提供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医学证明。

  (三)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由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填写《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孤儿入院登记表》,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填写《江苏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并提出初步意见,在7个工作日内报市(区)民政部门审核认定。

  第八条确认

  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申请材料,提出确认意见。对符合条件者,发给《儿童福利证》,建立孤儿档案,纳入国家孤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并上报市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孤儿基本保障

  第九条  2013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最低养育标准为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450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960元。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提高孤儿养育标准,建立增长机制,全市每年统一调整时间为7月1日。

  第十条孤儿基本生活费包含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和康复费,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孤儿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孤儿监护人的家庭收入。

  第十一条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民政部门根据核定的孤儿数量及保障标准编制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与中央、省级补助资金统筹安排,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社会散居孤儿凭《儿童福利证》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

  第十三条儿童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市、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款项直接拨付到福利机构集体帐户;社会散居孤儿,由市(区)民政部门统一为孤儿或其监护人办理银行卡,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实行动态管理。

  (一)孤儿成年且非在校并具有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按原标准一次性发给6个月基本生活费,不再纳入基本生活费发放范围。

  (二)被依法收养的自收养之日起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找到父母或父母依法履行抚养义务时,自当月起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

  (三)新产生孤儿可随时申报审批,符合条件的,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第四章孤儿福利保障

  第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