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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4〕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2019-12-19规定,决定保留。决定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威海市地名管理办法》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威政发〔2024〕12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日

“威海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社会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创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更好地为建设现代化幸福威海服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威海和谐使者”,是指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具备专业社会工作知识和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突出贡献的专门从事社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威海和谐使者”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重点从基层一线的城乡社区、社会服务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威海和谐使者”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一般不超过20人,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  “威海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委组织部、工会、团委、妇联,市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残联等部门、单位组成“威海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市民政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威海和谐使者”从以下在社会工作一线岗位、直接从事社会专业服务工作的人员中选拔:

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社会工作者。

第七条  “威海和谐使者”的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热衷服务社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能够熟练运用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具有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

(三)能够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工作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处理各类复杂问题,为所在单位和社会作出重要贡献;

(四)在社会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社会关注度高,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