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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6〕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有效部分)》 ( 川人社发〔2017〕50号规定,继续有效。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中原规定了有效期的,原有效期到期后自动延长;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3〕5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为完善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妥善处理破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有关问题。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破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伤职工的清理核实
破产企业的工伤人员,由破产企业和清算组依据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或工伤相关证据等书面资料进行清理、登记、造册。需要纳入社会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人员,由管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职工受伤时的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核认。
二、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
破产企业工伤人员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未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的,应向管辖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于从事过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破产企业和清算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为职工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诊断为职业病的工伤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建立健全工伤人员的工伤档案,为处理工伤人员待遇提供基础性资料。
三、职工的工伤保险管理
(一)一至四级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破产企业清算组一次性清算拨付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条例和《实施意见》的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人员按规定移交社区管理。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至六级伤残的工伤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原则上由破产企业清算组一次性清算拨付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条例和《实施意见》的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人员按规定移交社区管理。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要求将其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清算给本人的,可由破产企业清算组与职工本人清算,同时终止其工伤保险关系。
(三)七至十级工伤人员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破产企业清算组直接清算支付给工伤人员,同时终止其工伤保险关系。
(四)因工死亡职工按月领取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抚恤金费用原则上由破产企业清算组一次性清算拨付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条例和《实施意见》的规定,支付其抚恤金待遇,人员按规定移交社区管理。
四、工伤保险费用清算项目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人员待遇费用清算项目标准
1、伤残津贴,以清算时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为基数。企业破产时,工伤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的,伤残津贴清算到工伤人员法定退体年龄;工伤人员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的,伤残津贴清算到平均预期寿命(平均预期寿命指全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平均预期寿命与破产清算时年龄之差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清算到平均预期寿命的清算期计算公式:全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一企业破产清算时工伤职工年龄。下同)。
2、生活护理费,以清算时按月发给的护理费为基数,清算到平均预期寿命。
3、基本医疗保险费,首先以清算时伤残职工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当地单位缴费比例清算至法定退休年龄;再以清算时当地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上年实际支出水平为标准清缴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
4、旧伤复发医疗费,按照工伤人员伤残等级和企业破产时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清算,一级伤残15%,二级伤残13%,三级伤残11%,四级伤残9%,清算到平均预期寿命。
旧伤复发医疗费计算公式: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分级比例×(平均预期寿命-企业破产清算时工伤职工年龄),其中平均预期寿命与清算时年龄之差低于5年的按5年计算。
5、辅助器具配置费,按照清算至平均预期寿命的清算期内辅助器具的更换次数及清算时国内普及型辅助器具价格进行清算。
辅助器具配置费计算公式:辅助器具配置费=(平均预期寿命-企业破产清算时工伤职工年龄)/辅助器具使用年限×国内普及型辅助器具价格。
6、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一次性待遇,按照条例和《实施意见》以及《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死亡后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川劳社办[2005]84号)规定的标准进行清算。
(二)五至六级工伤人员待遇费用清算项目标准
1、伤残津贴,以清算时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为基数,清算到工伤人员法定退休年龄。
2、旧伤复发医疗费,按照工伤人员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