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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老城区民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全文废止】

扬州市老城区民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全文废止】

扬州市政府令第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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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市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扬府发〔2023〕33号》规定,需要修改凡列入修改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有冲突的条款不得作为行政执法或管理的依据;上位法律法规已经修订的,应当在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内修订并重新出台。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明清历史城区民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23〕6号规定,自2024年1月27日起全文废止

《扬州市老城区民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11月27日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8日起施行。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扬州市老城区民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老城区民房规划建设管理,有效制止破坏古城风貌的违法建设发生,保证老城区建设按照保护利用改造复兴的原则进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老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扬州市老城区(东至泰州路,南至南通东西路,西至二道河,北至盐阜东西路)规划改造用地范围内的非成片开发的民房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民房是指三层以下或建筑高度10米以下的低层住宅和非住宅用房,含附属工程(院墙、室外楼梯、门楼)等。具体包括:私有房屋(指个人所有或数人共有的低层住宅及非住宅用房)、直管公房(指产权属市房管局直管公房管理处的低层住宅及非住宅用房)、自管公房(指产权归单位所有的低层住宅)。

民房建设分修缮、翻建、改建、复建及其他建设。

(一)修缮:指对原有房屋局部进行加固修整维护。

(二)翻建:指原有建筑拆除后不扩大占地、不改变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在原建筑四址上的重新建设。

(三)改建:指保持建筑面积不变的情况下,变更原建筑四址、扩大原建筑占地面积或平改坡及房屋加层、加高的建设。如条件许可,可适当增加卫生、厨房等功能。

(四)复建:指在原建筑地基上恢复房屋的建设。

(五)其他建设:指在原有建筑上开、扩门窗,装修门面等。

第四条  老城区内民房建设,不得擅自增加原有建筑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化、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五条  扬州市规划局是老城区民房规划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房管、国土、城管、建设等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老城区各街办、社区协同做好民房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办程序


第六条  民房建设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应凭下列材料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报告(社区或产权单位签署的意见)、户籍证件(私有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原件、复印件)

(二)规划部门接到申请后:

(1)组织现场踏勘,查明申请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的关系;

(2)对拟建房屋是否符合老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邻关系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是否准予建设的初步意见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对符合条件的,下达地形图修测通知书。

(三)申请人根据规划部门的通知,委托具有法定测绘资质的部门对拟翻修房屋及相邻关系测绘地形图,比例为1:100或1:200),并正式填写申请表,经街道办事处或产权单位签署意见后报规划部门。

(四)规划部门根据申请人的正式申请:

(1)核实地形资料,下达规划设计要点;

(2)审查拟建房屋的建筑设计,确认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点;

(3)公示:规划部门对拟翻修房屋的平面图、立面图等进行现场公示;

(4)核查申请人提交个人申请报告、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相关协议等材料,确认资料齐备后,根据房管部门出具的原房屋产权证暂存或注销证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第七条  老城区范围内无合法产权证明,但有证据证明房屋在1985年以前建设,如确系危房且符合规划时,在取得市房管等部门的相关证明后,可按法定程序申请办理相关规划手续,由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第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必须向规划审批单位申请规划核实。规划部门应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查验,验收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房管部门据此办理房产证件。改建、复建房屋改变建筑四址或占地面积的,申请人还应及时到国土部门土地变更登记。


第三章  技术规范


第九条  在老城区进行民房建设,应符合古城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按传统民居形式建设。

第十条  拟建房屋与邻房的建筑间距:

(一)日照间距:拟新建房屋北墙与北邻朝南主房且有门或窗南墙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