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年9月1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苏府办〔2006〕96号文发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府规字〔2023〕7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各项预控目标的实现,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长期稳定,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与责任制奖惩办法(试行)》,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我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暂行办法如下:
一、考核对象
(一)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二)市安全生产预控目标各责任单位;
(三)除市安全生产预控目标各责任单位外的其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上述单位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
二、考核原则
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严格考核,一票否决。
三、考核内容
(一)安全生产年度预控目标完成情况;
(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情况;
(三)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情况。
被考核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目标责任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一)辖区内发生两起及以上企业重大事故或一起特大事故的;
(二)本地区或本系统事故实际死亡人数超过年度预控指标10%的;
(三)未能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挂牌整改任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