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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加强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加强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粤国资财务〔2019〕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资委关于公布保留制度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2020年6月19日规定,保留。
各省属企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厅字〔2018〕75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通知》(粤厅字〔2019〕61号),我委对2017年印发的《广东省省属企业加强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暂行办法》(粤国资财务〔2017〕1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若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我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10月18日


附件:

广东省省属企业加强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暂行办法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债务风险管理,健全债务风险防控长效机制,推动省属企业加强资产负债约束,促进省属企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各级子企业是指省属企业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省属企业和各级子企业统称为企业。
第三条  总体目标: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及国家和我省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以控制债务风险、维护资金安全、提高资本回报为目标,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稳健经营、科学管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自我约束,建立和完善资产负债约束机制,强化监督管理,促使高负债省属企业资产负债率尽快回归合理水平,之后省属企业资产负债率基本保持在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平均水平,为省属国有经济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夯实基础。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稳健经营。省属企业要树立新发展理念和正确的政绩观,着眼于企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正确处理好企业长期发展和短期业绩的关系,强化风险意识和稳健经营的理念,严格管控负债规模和杠杆水平,加强资金管理,将债务风险锁定在可控范围内,防止脱离企业实际情况追求高速、贪大求全、过度负债、冒进经营。
(二)坚持科学管理。省属企业要将债务风险防控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企业治理结构等有机结合,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实行资产负债约束分类管理,分行业设置资产负债约束指标标准,突出监管重点,加强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三)强化自我约束。省属企业是防控债务风险的第一责任主体。省属企业负责监督和指导各级子企业债务风险防控工作;企业董事会要强化资产负债自我约束,建立债务风险动态监测和预警机制,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环境变化、经济周期波动等情况,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和风险管控目标,严守法律底线,运用有效的管理措施,严格控制企业杠杆和债务风险。
第二章   加快企业提质增效,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  聚焦主业经营,提高资源配置能力。省属企业要以做强做优做大主业、提升企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将资源配置和经营重点集中到企业主业,特别是盈利基础好、发展前景广阔、风险可控的领域,有序退出非主业及高风险、无效或低效业务,淘汰落后产能,升级商业模式,盘活闲置资产,切实提高企业经营效益,通过创新驱动和企业现代管理提高生产率,增强企业盈利能力,提高企业资产和资本回报率,增强内源性资本积累能力,构建主业突出、进退有序、管控高效、效益提升的企业发展格局。
第六条  加速企业瘦身健体,主动化解债务问题。省属企业要加强成本费用管控,强化预算刚性约束,充分发挥全面预算在降成本、提效益方面的作用。切实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省属企业压缩管理层级工作的统一部署,压缩管理层级,减少法人层级和法人单位,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效益增长较快的企业要在确保正常生产经营前提下利用部分利润降低债务;资产负债率低于行业基准线或盈利能力较强的企业,要主动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并在损益中消化相关改革成本。
第七条  加快“僵尸企业”出清,稳步推进不良资产处置。省属企业要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处理好“僵尸企业”金融债务问题,用足用好国家和省有关处置不良资产和债转股的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债务重组,积极推进省属“僵尸企业”的债务化解,采取多种方式,依法依规实现市场出清。
第八条 盘活存量资产,改善资产结构。省属企业要摸清家底,分类清理企业闲置或低效无效资产,采取出售、转让、租赁、回租、招商合作、自主开发和合作开发等多种形式盘活,实现有效利用。充分发挥产权市场价格发现、价值实现的功能,有效处置拟退出企业的股权。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闲置用地,要抓紧实施“三旧”改造。对于资产负债率长期超过行业预警线、危及持续经营的企业,要优先盘活或处置无效低效资产,降低资产负债率。

第三章   加强企业投资管理,有效控制债务风险
第九条  加强投资管理,控制投资风险。省属企业应严格按照投资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选择与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实际筹融资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等相匹配的投资项目,重大投资要规范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严禁开展省国资委制定的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中禁止类项目。规范境外投资经营行为,加强境外资产风险管控,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境外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加强投资全过程管理,省属企业应以投资价值分析和风险防控为重点,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对于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项目投资额严重超预(概)算、未按期达产、运营效益未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预设目标,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从严控制企业杠杆率,优化资产负债结构
第十条  加强资产负债约束,严格控制债务规模。省属企业应定期开展债务清理,减少无效占用,加快资金周转,定期分析企业的隐性负债、表外负债和或有负债,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债务风险,严禁企业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或配合地方政府变相举债。对企业需实际承担偿付责任的债务应及时纳入总体债务规模管控,从严控制,不得隐瞒、粉饰企业真实债务负担。除改革重组等特殊情况外,息税前利润不能覆盖利息支出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的市场竞争性企业,带息负债规模和资产负债率应当实现双下降。省属企业各级子企业资产负债约束工作由省属企业集团负责。
第十一条  明确三线管理,优化资产负债结构。企业原则上以本行业上年度规模以上全部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为基准线,基准线加5个百分点为本年度资产负债率预警线,基准线加10个百分点为本年度资产负债率重点监管线,资产负债率基准线、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统称为三线。省属企业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三线由省国资委按照主业构成、发展水平以及分类监管要求确定。企业应根据资产负债率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综合考虑市场前景、资金成本、盈利能力、资产流动性等因素,加强资本结构规划与管理,合理设定资产负债率和资产负债结构目标,保持财务稳健、有竞争力。
第十二条  筛查两类名单,严格重点管控。对于资产负债率超过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的企业,省属企业集团要综合分析企业所在行业特点、发展阶段、有息负债和经营性负债等债务类型结构、短期负债和中长期负债等债务期限结构,以及息税前利润、已获利息倍数、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等指标,科学评估其债务风险状况,并根据风险大小程度分别列出本集团重点关注和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以下统称为两类名单),对其债务风险情况持续监测。省属企业合并层面两类名单,由省国资委根据省属企业整体债务风险情况确定。列入两类名单的企业,要明确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目标、时限和措施;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原则上不允许新增金融机构融资规模。
第十三条  合理配置融资工具,注重融资结构和期限适配性。省属企业要积极扩大直接融资比重,特别是股权融资比重,实现融资渠道多元化;加强银企战略合作,努力争取长期稳定低成本的信贷支持;原则上不允许采取“名股实债”方式进行融资,不允许通过引入“名股实债”类股权资金或购买劣后级份额等方式承担本应由其他股东承担的风险;审慎使用可续期公司债券、永续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进一步清理已开展的融资性贸易业务,禁止开展新的融资性贸易。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投资项目、现金流和债务规模,合理规划和安排长短期融资比重、债务规模和时间区间,保持稳健的财务结构,规避短债长用、短融长投和货币错配风险,防止债务过度集中兑付,排查债券兑付风险,高度重视涉及金融机构多、资金来源复杂、融资周期短、还款压力集中的企业资金链条断裂的风险。严禁企业利用没有收益的公益性资产、不具有合法合规产权的经营性资产抵质押贷款或发行信托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各类金融产品融资。
第十四条  推动市场化债转股工作。省属企业要积极稳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支持发展前景好、有转股意向的企业创新模式,加快推进债转股,改善股东结构,优化治理结构,提升资产的运营效率。省属企业实施债转股要确保国有控股地位不改变,债转股规模要匹配企业战略规划,引入方式要依法合规,不得约定固定回报、股权退出固定期限和回购条款。加大省属企业兼并重组力度,稳妥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

第五章   强化企业资金管控,维护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  加强财务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管控。省属企业要按照“统一监管、统一预算、统一信贷、统一调控、统一结算”的原则加强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管理,构建以资金管理为主导的财务管理体系,提高企业、账户和资金归集率,设置资金安全防火墙,加强对高风险成员企业、存在资金拆借或担保事项的成员企业的资金监测与管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强化资金预算,保障资金链的安全。制定有效制度防控法律风险,防止集团内部企业之间出现资金混同、财务混同、人格混同等情形。密切关注利率和外汇市场走势,防范和控制利率和汇率风险,加强汇兑损益管理,合法合规利用境外资金,提高资金整体运作水平。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维护资金安全。省属企业要严格执行资金授权审批管理制度,审批资金拨付必须遵守规定程序,符合支付条件和合同约定的方式、期限,并控制在预算额度内;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对大额资金审核拨付、会计核算等日常工作实施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禁止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批准资金支出;禁止设立“小金库”;禁止违规集资、捐赠、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禁止虚列支出套取资金;禁止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  做好“两金”压降工作,减少资金占用。省属企业要严格控制存货和应收款项规模与增长速度,建立应收款项和存货与营业收入挂钩的监测和管理机制。创新营销模式,努力提高预收款比例,减少预付款金额,缩短赊销账期。建立客户信用管理和信用评价制度,运用征信信息系统对预付、赊销等授信业务进行全程跟踪监控,关注抵押资产及货物的市场价值变动,将资金信用额度控制在合理范围;积极开展存货和应收款项的清理,加强货款回收管理,强化往来款项账务核对,落实催收责任,定期做好存货盘点,及时处理积压存货,力争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达到行业优秀水平,压降“两金”占用。
第六章   规范资金拆借和担保管理,切实防范或有风险
第十八条  规范内部资金拆借,禁止对外资金拆借。省属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严格的资金拆借管理制度,规范内部审批流程,并对各级子企业实行统一监管。禁止企业以融资或赚取息差为目的对融资性贸易业务提供资金拆借,禁止企业以借款转贷的形式变更资金实际使用人并逃避监管的行为。从严控制超股比资金拆借,逐步减少超股比资金拆借金额,除金融持牌企业,禁止对不具备实际控制和资金管控的企业提供超股比资金拆借。原则上不允许为以下五类企业提供资金拆借:
1. 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的企业;
2. 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企业;
3. 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或经营风险较大的企业;
4. 与其他企业存在重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重大赔偿责任的企业;
5. 已发生资金拆借违约且仍未妥善解决的企业。
第十九条  加强担保事项管理,切实防范或有风险。省属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严格的担保管理制度,除金融持牌企业,禁止向没有产权关系或没有业务往来的企业提供任何担保。原则上不允许为以下五类企业提供担保:
1. 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的企业;
2. 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企业;
3. 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或经营风险较大的企业;
4. 与其他企业存在重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重大赔偿责任的企业;
5. 已发生担保违约且仍未妥善解决的企业。
控制对外担保规模,着力减少超股比担保。除金融持牌企业,要严控以下六类高风险担保事项:
1. 对不具备实际控制和资金管控的企业实施的超股比担保;
2. 向债务负担重、资金链脆弱的高风险子企业提供的担保;
3. 向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 市场竞争性省属企业对外担保余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 市场竞争性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对外担保余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6. 单笔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对外担保余额是指实际使用的对外担保余额。
市场竞争性省属企业对外担保余额是指包括市场竞争性省属企业对其各级子企业提供的担保在内的对外担保余额。
市场竞争性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对外担保余额是指市场竞争性省属企业对外担保余额与其各级子企业对外担保余额之和。
经审计资产总额是指合并报表项下经审计的最近一期的资产总额。
经审计净资产是指合并报表项下经审计的最近一期的净资产。
第二十条  加强内部排查整改,提高内部管控力度。省属企业要全面梳理本企业对外担保和资金拆借情况,摸清存在问题、排查潜在风险、切实加强整改。对已实施的担保和资金拆借要建立跟踪和监控制度,有证据表明被担保方或资金借入方偿债能力弱化的,要及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对涉诉及履行代偿责任的担保事项,要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第七章   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及时披露财务风险
第二十一条  严肃财务会计核算,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省属企业要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做好账务处理并准确列报,不得做假账,禁止将金融负债列示为权益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