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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2008年修订版】【全文废止】

江苏省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2008年修订版】【全文废止】
(1992年12月2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  根据2008年3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修订  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工作办法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全文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劳动模范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劳动模范是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优秀代表,我省授予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为:

(一)省劳动模范;

(二)市劳动模范;

(三)县(市)先进生产(工作)者。

第三条  省、市劳动模范和县(市)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同级人民政府授予。

省各行业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授予。

第四条  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授予,主要采取定期命名的方式。省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一般每五年召开一次;市、县(市)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命名表彰大会一般每三年召开一次。

省、市、县(市)在命名表彰会闭会期间,遇有特殊情况,可召开专项或单独的命名表彰会,授予劳动模范或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需要授予省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应按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各市政府或省有关部门向省劳模评选委员会报送,由省人民政府授予。

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命名表彰会所需经费,由省、市、县(市)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省、市劳动模范颁发以天安门图案为标志的劳动模范奖章。省劳动模范的奖章,直径为四点二厘米;市劳动模范的奖章,直径为四厘米;对先进生产(工作)者可颁发直径小于四厘米的奖章。

第六条  劳动模范的评选标准:

(一)必须是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模范;

(二)必须是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创造性地劳动,对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作出特殊贡献的先进人物;

(三)必须是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先进人物。

第七条  评选劳动模范,必须严格按评选程序进行:

(一)在评选中,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坚持标准,好中选优。

(二)被推荐为劳动模范的代表,由本单位评议,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上一级主管机关审核,报劳动模范评选机构审定。

(三)评选劳动模范应遵循按标准、讲贡献的原则,重视选拔有知识、有才能的第一线劳动者,并注意掌握各类人员和各行各业的比例。

第八条  被评为省劳动模范的,除分别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章、证书外,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九条  凡被授予省劳动模范的,每两年公费体检一次,体检和因病治疗及到外地疗养所需的各项费用由本单位凭据报销。

省劳动模范可凭荣誉证书到规定的医院优先就诊。因病或非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六个月以内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六个月以后的、在国家规定发给本人工资比例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但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十条  省劳动模范在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称号的,其退休费可在原比例的基础上提高百分之五至十五,最高不超过中人原标准工资。具体幅度为: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一次以上的(包括一次),退休费比例提高百分之十至十五;获得省劳动模范